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丁秀棠:规范“公参民”,营造公平育人生态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浏览: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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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对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行为进行规范。这是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是国家事权原则,强化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切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公平发展,维护义务教育领域良好秩序与健康生态的关键行动;同时也是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要求的具体部署。

不同类型“公参民”学校是不同历史阶段、多种因素共同促进的产物。在不同区域,公办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区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但与此同时,随着各类形式“公参民”学校的不断扩张,一些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出现了新状况,引发了新问题。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结构失衡,民办占比过高,引发社会对政府履行义务教育主体责任缺位、违背义务教育免费属性与公益属性、损害义务教育公平性的争议;“公参民”学校利用多重资源优势,在增加区域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也往往导致优质教育资源更为集中,推动产生新的区域教育发展不均衡;一些“公参民”学校未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独立”相关要求,“校中校”“一址两校”等“假民办”现象仍然存在,不但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公共品质,也导致教育市场竞争规则的不平等。总之,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学校办学模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不良反应越来越明显,亟须规范治理。

针对“公参民”学校发展过程中所存在或所引发的上述问题,必须对“公参民”学校进行规范,着力营造公平优质的育人生态。

一是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学校的公办或民办属性。为加强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并让不同性质学校在各自法律框架与制度规则下运行,营造公平发展环境,首先应着力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学校的公办或民办属性。根据办学主体或公有教育资源投入状况,厘清“公参民”学校性质,让公办、民办学校各归其位。

二是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由于各种原因,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中存在利用公有教育资源发展的现象。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办学校利用公有教育资源谋取个体组织私利等问题,以更好发挥公有教育资源的公共性,必须对公有教育资源使用进行规范,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以及相应的财务规则等。对于利用公办学校名称、品牌等核心关键性教育要素开展宣传等行为,应予以禁止。

三是严格公平发展规则,维护教育正常秩序。针对“公参民”学校中所存在的各种不规范招生行为,引发招生秩序混乱、破坏教育生态等问题,应进一步规范各类学校办学行为,尤其要明确招生规则,构建公办民办学校的同等招生权,为不同性质学校公平发展提供保障。要进一步落实“公民同招”“摇号入学”等招生政策,在办学实际中加强平等规则的执行力度,保障教育秩序的稳定与教育生态的健康。要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禁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等。

“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坚持务实精神,因校制宜、分类施策,尤其要遵循学校发展规律,平稳推进,避免过急过快,破坏学校正常发展,最终损害受教育者权益;二是坚守公平正义原则,不仅要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和教职工的教育权,还要注意保护参与办学的社会力量的合法权益,构建合法退出机制,给予合理的利益补偿,维护政府威信和社会公正;三是加强政府教育投入保障力度,确保“民转公”过程中教育投入不减少、教育质量不降低、教育品质不变差,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目标不落空。

    (作者:丁秀棠,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北京教科院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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