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张志勇:健全基本管理制度 保障培训育人质量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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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校外培训材料的编写缺乏基本规范,导致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材料编写、使用处于无规定、无标准、无管理状态。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启动“双减”改革。其中,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及时出台,对于深入推进“双减”改革,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高校外培训服务水平,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有效防范意识形态风险,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保障校外培训育人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健全了校外教育机构培训材料编写、审查、监管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培训材料质量标准、培训材料编写制度、培训材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编写人员的基本要求。编写人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其中,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二是建立了校外培训材料质量标准。校外培训材料的编写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三是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培训材料编审遵循回避原则,实行分离制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四是建立选用备案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五是建立培训材料督查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培训材料内容有违反规定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须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六是健全培训材料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管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各类培训机构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管理办法》,全面提高培训材料的编写质量和实施质量。一是要提高培训材料管理的自觉性。培训材料的质量和水平,对于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具有基础性意义。二是要提高培训材料管理的政治性。校外培训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禁出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12种行为。三是要提高培训材料管理的教育性。培训材料要符合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四是要提高培训材料管理的科学性。培训材料要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校外培训材料具有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内容更新快等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家庭经济负担,构建良好教育生态出发,全面加强对培训材料的管理,将管理重心下移,从细微处切入,实施全覆盖、全链条综合治理。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张志勇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学部教授,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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