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崔允漷:加强校外培训材料管理 落细落实国家“双减”政策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6815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为全面落实中央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的工作部署,教育部于近日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调要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办法》的出台使得校外培训材料的管理变得有据可依,为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提供了重要的突破口。

  一、充分认识到加强校外培训材料管理的必要性

  培训材料是培训的内容载体,也是评估培训的重要依据。校外培训材料是经审批登记的培训机构自主编写或选用的学习材料,集中反映了机构的培训理念、目标定位、内容选择和教学进程安排;是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校外机构培训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标、超前、超界学习,是否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依据。

  培训材料是价值负载的,必须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培训材料集中呈现了培训内容,体现了培训机构的育人理念和目标定位,本身就具有价值负载性,而不是价值无涉的。作为我国中小学生校外教育的组成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材料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当前培训材料存在着诸多乱象,严重影响到“时代新人”的培育。校外培训本应作为为国育才、为党育人的“补充”力量,但当下的培训材料乱象丛生。如内容越界、难度超标、实施超前,忽视国家课程标准,应试教育倾向严重,部分材料还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等等,危及了学校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悖于党和国家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二、在细与实上下功夫,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材料的全程管理

  为保证培训材料的质量,必须落实、落细相关措施,强化培训材料在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环节的全员、全程管理,压实各自责任。

  编写。严格把控研发人员的资质,确保其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国家课程方案与课程标准,具备教育教学理论知识与工作经历。在内容选择上须遵循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确保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审核。建立内外部双审核机制,培训机构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以高标准组建材料审核队伍,确立科学的审核工作流程,实行编审分离。对内容违规,特别是出现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历史的培训材料予以一票否决,重点打击。

  选用。规范校外培训材料选用程序,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论证备选材料的科学性、思想性与适宜性,不得选用未经审核的培训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执行。

  备案。建立完整的备案制度,所有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均需存档保管不少于3年,以供有关部门备查。同时,材料编写研发人员信息也须向教育部门及时提供备案。

  三、创新管理机制,确保校外培训材料的“提质增效”

  鉴于校外培训材料管理的长期缺失,经验储备不足,需要创新管理机制,以促进培训材料的“提质增效”,有效支撑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

  建立校内校外联动机制。校外培训应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学科类培训材料要严格遵循国家课程方案与课程标准的要求,非学科类培训材料也要遵循育人规律、助力孩子健康成长。校内校外需要在“协同育人”的理念下加强联动。

  提升培训机构材料研制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在加强规范管控的同时,也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指导,可组织校外培训机构的材料编审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研修活动,帮助校外培训机构人员准确理解政策、提高培训材料质量。

  推动“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校外培训材料是培训机构的“课程纲要”,是育人的专业文本。各级政府应探索建立专家支撑机制,推动相关专业力量积极参与培训材料管理、研究工作。

  搭建智能化的社会监督平台。加强校外培训材料管理还应注重搭建“第三方”的智能信息平台,收集社会、学校、学生及家长各方的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与监督,提供反馈路径,确保培训材料的管理工作合规、有序且长效。(崔允漷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杜小娟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