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汪明 :推进校外培训材料规范管理 全面把好质量关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7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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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中小学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是当前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规范与否,既直接体现在日常教学活动中,也突出反映在校外培训材料上,因此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材料管理至关重要。管好校外培训材料,关键是要把好立德树人的“方向关”、尊重规律的“科学关”、规范运行的“监督关”,并将管理工作贯穿于校外培训材料的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各环节,确保校外培训的规范运作。

  把好立德树人的“方向关”。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要围绕这个目标来设计,教师要围绕这个目标来教,学生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学。凡是不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做法都要坚决改过来。

  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同样承担着为党和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任务。校外培训材料要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要求相一致,这是关乎校外培训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的大事,也是当前校外培训材料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校外培训材料的编写审核,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甚至出现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损害国家荣誉、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等情形的,应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把好尊重规律的“科学关”。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是否科学,既要透过日常教学活动加以分析,也要通过校外培训材料进行研判。在研判校外培训材料的科学性时,除了分析学科知识内容是否科学准确之外,是否尊重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是否充分考虑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也是重要的衡量维度。《管理办法》就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确保校外培训材料的科学性,编写和研发人员是关键。编写和研发人员既要有学科知识背景,还要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只有这样,校外培训材料的科学性才能更有保障。为此,《管理办法》专门对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教材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把好规范运行的“监督关”。加强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强化检查监督是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检查监督,特别是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有利于保障校外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规范运行。

  校外培训材料是否合乎规范要求,作为校外培训主体,校外培训机构有责任加强自我监督,并向社会和培训对象公开作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校外培训材料是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是否规范。因此,对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而言,加强校外培训材料管理责任重大。校外培训材料量大面广,政治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对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在管理过程中,既要重视学科类培训材料管理,又要抓好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管理;既要重视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又要抓好总体目标的落实;既要重视行政主导,又要抓好专业队伍组建和人员培训,确保《管理办法》的实施更加全面、精准和专业,这是加强校外培训材料管理的现实要求,也是管理工作的重要准则。(汪明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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