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薛海平:落实“双减”,以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为重要突破口

时间:2021年09月08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7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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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些年来,校外培训机构野蛮生长,校外培训市场存在恶意抬高市场价格、盲目收费等问题,给广大民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魏易基于2017年中国教育财政家庭调查数据发现,中小学每生每年的家庭教育支出超过1万元,其中校外培训支出占到三分之一。我们研究也发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校外培训可能会导致家庭贫困。由此可见,校外培训支出已逐渐成为压倒家庭的一座大山。近年来“二孩”、“三孩”生育政策相继落地,而大众生育意愿没有跟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家庭的养育负担过重,引发了家长的教育焦虑。其次,校外培训机构盲目收费的高额利润,使得资本过度涌入校外培训市场,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的决策部署,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减轻家长负担,2021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双减”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为落实“双减”政策提供了具体细则指导。

  二、《通知》主要内容与特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一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是科学制定收费标准。三是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四是加强收费行为监管。五是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其特点如下:第一,《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体现了多部门协同监管的特点。“双减”政策中指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试点地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此次《通知》的发布落实了“双减”政策中“明确部门工作责任”的意见。第二,《通知》的实施具有科学灵活的特点,避免“一刀切”,符合当前各地的实际情况。《通知》中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区分不同的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各地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有政策实施的自由度,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落实《通知》的要求,最终实现“双减”政策的目标,减轻家庭教育支出负担和家长的养育成本,切实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支持国家生育政策调整。

  三、《通知》主要作用与意义

  1.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有利于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和减轻学生家庭校外培训支出经济负担。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之前一直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些培训机构在资本的控制下过度逐利导致许多培训项目收费过高,违背了义务教育公益属性,加重了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双减”政策中明确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定性为非营利性机构,因此,这类培训机构的服务应该更多坚持公益性而非营利性目标。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符合“双减”政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性机构定位,能够有效遏制学科类培训机构高收费和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学生家庭校外培训支出经济负担,保证其公益性属性。对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还能引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合理定价,有效防止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抑制资本进入培训机构。

  2.推行政府制定的校外培训合同(示例文本),有利于保障群众消费利益。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暗藏不公平格式条款是造成校外培训消费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近些年来,教育培训服务投诉案件一直在服务类投诉的前列,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有关教育培训服务的投诉56165件,其中合同纠纷24153件,接近50%。不少教育培训机构利用消费者合同意识淡薄,在合同签订多方面做手脚,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指出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小中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例文本)》,全面使用相关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服务合同,能够督促培训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其收费行为,强有力地将培训合同中出现的“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协议一经签订,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排除在合同范围之外,最大程度维护和保障群众在校外培训服务消费中的利益。

  3.加强培训广告管控,有助于减轻家长的教育焦虑。虚假宣传同样是校外培训领域的乱象之一,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将大额资本用于宣传,以期在营销大战中占优。将资本用于宣传和营销要么使经营成本变高,要么便是占用师资和教学等方面的投入。校外培训通过高额的培训费用来保障自己的利润。因此,“双减”政策明确指出,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要做好培训广告管控。《通知》则将双减政策相关要求细则化,指出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营销收入的3%据实核算,严格核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合理成本,有助于减轻家长的教育焦虑,净化教育生态。

  4.控制培训机构教师工资水平,可以防止培训机构高薪挖抢学校教师。《通知》中对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指出培训机构人员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等工资。这响应了“双减”政策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的规定。上述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可以降低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其高薪挖抢学校在职教师,侵占学校优质师资,扰乱学校教育秩序。

  总之,作为落实“双减”政策的系列配套文件,《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的出台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进行了全面全过程监管,有助于遏制学科类培训机构高收费和乱收费现象,有效减轻家庭校外培训支出经济负担,保障了广大学生和家长消费利益,有效防止了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通知》宣传,监督校外培训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助力“双减”政策真正落地。(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长 薛海平)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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