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王欣: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加强培训材料管理

时间:2021年09月08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7528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QQ截图20210908124515.jpgQQ截图20210908124515.jpg

       2021年7月,中央出台“双减”政策,明确要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近日,教育部办公厅正式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育人导向,构建了培训材料管理的制度性框架,以规范培训材料为核心,紧扣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统管线上及线下、学科类及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形成培训材料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的闭环效应,这是落实“双减”政策作出的重大制度性安排。

  一、《办法》指明了机构规范的方向

  培训材料是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的重要载体。以培训材料为抓手,加强对其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校外培训机构有效治理,关系到“双减”政策落地成效。从行业自律的角度看,《办法》的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后续机构强化管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一是总则阐明了文件制订的目的,明确了培训材料的范围和3个管理原则。范围涵盖了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材料,体现了对培训材料“应管尽管”的要求。

  二是在管理职责上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压实了校外培训机构对培训材料管理的主体责任,构建了机构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规范化治理路径。

  三是强调在培训材料管理上培训机构要首先负起内部管理责任,加强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堵住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材料内部管理中的漏洞,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内部管理提供了有效指引。

  二、机构应当多措并举落实管理规范

  各校外培训机构应认真贯彻《办法》的相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先审后用、编审分离的原则严格把关,确保培训材料符合政治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重视通过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建立内部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1. 培训材料管理责任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明确培训材料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本培训机构内培训材料编写选用、内部审核、备案承诺、追踪管理、保管备查等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材料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办法》要求的实施细则,着力提升培训材料内部管理效能。

  2. 编写研发人员和审核人员遴选制度

  根据《办法》要求建立编写研发和审核人员遴选制度,明确遴选的资质条件、遴选程序和方式、失责处理办法。根据《办法》第六、第九条要求遴选编写研发和审核人员,加强内部编写研发和审核人员队伍建设。

  3. 编写研发和选用制度

  根据《办法》第七、第八条、第十三条要求,制定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和选用制度,明确编写研发和选用的工作标准和流程规范。包括编写研发要求、编写研发程序;选用原则、选用程序、选用标准等。

  4. 审核和备查制度

  建立培训材料审核记录制度,落实培训材料审核的人员或机构,细化培训材料审核流程与规范,明确内部审核的对象与方式,严格培训材料审核意见记录标准,确保培训材料内部审核意见全程可追踪。同时,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建立备查制度,明确存档保管的时限、内容以及各项备案备查的操作规范。

  5. 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培训材料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压实机构内部培训材料管理的各方责任,明确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追究内容、追究方式和相关罚则。

  6. 社会公示制度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社会、培训对象就培训材料的合规性作出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公示(承诺)制度,明确公示(承诺)的方式与内容。其中,公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门户网站、公众平台等,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 突发情况处置预案

  建立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全面梳理培训材料管理问题与漏洞,建立预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培训材料风险管控能力。

  三、行业自律为机构规范提供助力

  作为上海市培训领域的行业组织,上海市培训协会将积极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将培训材料管理工作作为推动行业自律的重要抓手,帮助校外培训机构把《办法》的精神变成提质增效的行动指南,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培训材料管理工作落地见效:

  一是及时开展政策宣讲与解读工作。积极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习《办法》精神的交流会,帮助校外培训机构理解培训材料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是加强机构自律、行业自律。协会将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工作指南,帮助校外培训机构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培训材料的管理能力。同时,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工作情况作为会员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适时开展行业调研,关注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材料内部管理的问题与难点,及时与相关部门汇报、沟通;收集、推广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材料管理中的优秀实践案例。

  四是始终做好政府部门的助手,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培训材料管理的各项工作,在开展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相关人员的专项培训中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王欣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上海市培训协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杜小娟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