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董圣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落实中央要求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时间:2021年07月25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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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文件),释放极强信号,必须站在新时代新起点大力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一、为何必须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教育包括培训教育在内,从来都是一项崇高的公益性事业,天然地应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根本宗旨。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受功利驱使和资本裹挟,为数不少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面广量大的无资质培训机构,却偏离公益性办学宗旨,迎合一些不合理的社会需求,无视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应试为导向、以提分为目的,采取抢先学、超纲教、反复练等方式,纷纷面向在校学生特别是义务教育学段学生过度开展升学和考试学科知识培训活动。这不仅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加剧了全社会教育焦虑感,也一定程度冲击了素质教育、干扰了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此,社会各界诟病甚多,中央高层极为关注。

  有鉴于此,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无序办学问题,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活动并收到了积极成效。但是,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现实中,部分培训机构无证办学、抽逃资金、恶意停办事件屡有发生,义务教育学科类超前、超纲、超规培训问题禁而不止,各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业垄断等不当竞争行为充斥市场,加上各路逐利资本竞相进入教育培训行业所导致的机构盲目扩张、疯狂圈钱现象此起彼伏,更是推高了行业风险、加剧了办学危机。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了教育生态,影响了社会稳定。

  大乱必大治。2021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教育界别委员谈到校外培训乱象治理问题时强调指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打着教育旗号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紧盯不放,坚决改到位、改彻底。”针对培训行业存在的顽症痼疾,中办、国办《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规范培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到2022年形成更为完善的课外负担监测和治理长效机制。”

  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之后,中央印发“双减”文件,更是强调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要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二、如何深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面广量大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治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长远看,只有进一步均衡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缩小教育差距,同时突出素质教育导向,优化教育评价方式,深化中高考改革,全面打破学校教育“唯分是从”“以分取人”和“分分计较”的困局,才能从根本上纾解社会各界的教育焦虑,有效降低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在“补差培优”方面的所谓“刚需”。

  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按照国家层面的专项工作要求,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新发展格局,优化资源配置、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另一方面,要在巩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成果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性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深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及其家长的经济、精力负担,以重塑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本着“疏堵结合、依法管理、多方共治、协同育人”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各地在落实“双减”文件精神时,可以也应该从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健全执法机制等方面入手,稳步推进培训教育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一是完善审批制度,倡导公益办学。依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的规定,尽快完善线上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将原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同时,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将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以更好增强和凸显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二是加强收费监管,严控资本运作。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收费和退费行为,建立学费专户管理制度,督促完善资金内控制度。健全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探索推进第三方支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等方式,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保险产品,建立行业互助保险机制,为机构及受培训者提供风险保障。通过技术手段,推进“一网统管”,建立资金监控与业务监管平台,全面加强对培训机构资产处置、资金使用以及各种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控制和预警管理。与此同时,要不断完善培训机构法人年检年报和审计审查制度,切实加大对举办者抽逃出资、挪用经费、侵害法人财产和恶意规避税收等行为的查处及惩戒力度。

  三是强化素质导向,引导转型发展。在大力推行中小学校内课后托管和服务的同时,综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房屋租金减免、财政贴息贷款及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现有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发展,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转向素质教育题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文化、科技、劳动和体育等课后培训活动,以补充全日制中小学校的短板和不足。同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培训机构剥离学科类培训业务,探索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乃至学历性职业教育,并可与公办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实施委托管理。

  四是健全执法机制,深化综合治理。一方面,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放管服”原则,细化和明确培训市场治理边界,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统筹作用,有效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作用,逐步构建起多部门协同、全方位联动的培训市场网格化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要以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为契机,推动各地同步成立培训机构监管职能机构,充实和加强基层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巡查发现、归口受理、分派协调、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负责、各部门共同履职的工作机制。

  五是推动多方协同,促进行业自律。其一,鼓励和扶持行业协会研制同业质量标准,推行行业自律公约,推广示范合同文本,开展信用等级评估,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其二,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以及网络平台等资源,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畅通违法违规办学公众检举渠道,推动广大学生及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增强防护能力。其三,推行培训信息强制公开及定期更新制度,辅之以必要的黑白名单管理,通过各种管道和平台适时公布机构资格、培训内容、教师资质、年检结果和社会评价等信息,形成全社会共管共建共治的良好局面。(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董圣足)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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