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学术委员会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来源: 浏览:2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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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概况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于2023年4月15日下午在北京举行成立仪式。首届学术委员会成员共15人,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由著名学者钟秉林教授担任,其他14名学术委员由来自教育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作为协会专业性学术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将在提升民办教育理论研究水平、提高行业组织建言献策能力、推动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思想引领、智力支持、资源拓展作用。

二、工作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术规律,把握学术方向,尊重学术自由,坚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

三、工作职责

学术委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及有关活动,为协会和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划协会年度课题研究工作,并依据协会年度课题研究工作安排,为课题立项、结题评审等提供指导和咨询;

(三)对协会组织开展的民办教育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专题研究或重大科研攻关工作,及协会上报中央或有关部门的调研、论证报告予以指导,提供学术咨询和支持;

(四)积极参加协会重要学术活动,如行业大会、学术年会、各类研讨会、高峰论坛等;

(五)对协会受有关部门委托或承接的各类课题工作,予以指导,提供学术咨询和支持;

(六)向学术委员会和协会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等。

四、组成人员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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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秉林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原校长,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高等教育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教育管理研究。

(二)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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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明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宏观教育政策、基础教育。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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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烽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民办教育政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育战略规划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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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素平 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主任,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法学、教育管理与法治、中外教育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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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焱  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学前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学前教育基本理论、学前儿童游戏和玩具、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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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   敏  国务院参事、友成企业家乡村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曾任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宏观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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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凯声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资深教授、教育学科首席专家、博士生导师;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参与多项国家重大教育政策与法律的调研起草工作,被聘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起草小组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基本理论、教育政策学与教育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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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保  中山大学原党委书记,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教育部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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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贵  北京十一学校原校长,北京十一学校总校长、北京第一实验学校校长,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出版教育著作《为了自由呼吸的教育》《面向个体的教育》《重新定义学校》《学校如何运转》《学校制度改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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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华  民盟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曾担任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教育学院领导与政策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制度与教育政策,长期关注民办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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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育红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经济研究所所长,乐育书院院长,主要从事教育经济、教育政策和学校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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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敦荣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原理、高等教育管理、大学战略与规划、高校教学与评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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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涛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等教育研究院院长,主要从事民办教育、高等教育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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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洋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研究领域包括中国制度转型、开放条件下的中国经济增长以及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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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惠民  北京外国语大学一带一路冠名讲席教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政策与教育法治,教育发展与学校治理,高等教育学,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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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绪卿  浙江树人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曾担任浙江树人大学(学院)校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研究分会理事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与院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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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凤桥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高等教育管理、教育组织与制度、民办高等教育、学术职业等,长期关注民办教育制度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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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圣足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终身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出版编著包括《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推进策略研究》《从有益补充到共同发展——中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之路》等,从事民办教育政策研究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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