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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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届理事会、监事会有关人事安排的说明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4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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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JPG

胡卫常务副会长做说明


各位代表:

       受第二届理事会会长会议委托,现在我将第三届理事会、监事会有关人事安排做一说明。         本次大会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理事会、监事会换届,产生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教育部与民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对协会换届工作十分关心,部领导、司局领导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了许多针对性强的指导意见,结合协会现行章程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协会脱钩工作已进入倒计时,应在理事会构成及人事安排上充分考虑与脱钩后行业协会要求接轨问题,以实现顺利过渡。据此形成原则意见,并经民主程序、报批程序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人选,具体报告如下:

       1.关于会长及监事会主席候选人条件及人选情况

       根据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的明确建议,新一届会长和监事会主席应由中共党员担任,同时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标准:

       以实际行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政治素养良好;长期在民办教育领域工作,具有突出的办学业绩,同时有行业协会领导经验,熟悉协会工作和民办教育情况;领导能力突出,考虑问题站位高,善于应对各种复杂局面,推动工作能力比较强,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在协会和业界具有较高威望,得到协会内部、政府、社会高度认同,能够协调和团结各方力量,服务会员、协会和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经协会内部酝酿协商,并得到教育部等业务主管部门支持,会长会议一致表决通过,提名现任常务副会长刘林同志担任新一届会长。

       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标准是:以实际行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组织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能力和政治敏锐性;教育行政管理经验丰富,熟悉民办教育行业特点;领导能力突出,考虑问题站位高,担任民办教育大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者优先,各方面反映良好。

       经有关部门推荐,协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提名江西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小华同志为新一届监事会主席。

       2.关于副会长候选人和常务理事候选人的有关安排

     (1)考虑到脱钩后要求,本届副会长职数设为23人,比现任副会长职数压缩了三分之一,因此本次换届副会长主要从现任副会长中留任。留任对协会有历史贡献、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符合有关任职规定,且能得到业界普遍认可的副会长,同时从区域、学段、类型平衡角度,选择代表性强、公认度高、所在机构在全国影响力强的新任副会长人选,做适当补充;

     (2)根据协会章程并参照脱钩改制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领导成员不再留任:

       一、年龄超过70周岁;

       二、具有现职或者退休公职人员身份,但是即将退休或已经退休经省部级及以上具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因严重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定罪判刑的;

       五、本人或所在单位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极坏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协会声誉的。

     (3)根据脱钩规定,行业协会常务理事最多不得超过51人,人数比上一届大幅度缩减,作为决策机构成员的常务理事地位作用明显提高,因此应统筹考虑常务理事与副会长人选,着重考虑把握好地域平衡,无副会长的省份应安排省级协会会长担任常务理事,从而在结构上实现区域、学段、类型的平衡;本届常务理事会除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25个名额外,主要由协会各专委会负责人,省级协会会长构成,同时吸收了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专家三名和媒体代表人士一名参加常务理事会。

      为保证今后新产生的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理事长进入常务理事会,本次换届在常务理事会中适当预留了名额,待今后增补。

       还要向大会说明的是:

       一、本次提出的理事会理事名单和监事会监事名单主要是由各省民办教育协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产生的,协会换届工作组根据区域、结构的需要做了个别调整与补充。

       二、各项人选建议人选提出后,会长、监事会主席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根据协会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协会会长会专门进行了民主表决,对有分歧的人选通过投票,差额选举确定了人选,向大会提出的各项候选人名单体现了协会领导层高度共识,符合民主规则。

       特此说明,报告完毕。

                                 

2020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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