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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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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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杰庭.JPG

张杰庭常务副会长做说明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特邀代表:

       上午好!我受换届工作小组委托,向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做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三个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一、 章程修订说明

       1. 修订过程

近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新规定,综合看总体要求和精神有二点:一是着重突出加强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二是突出行业自治特性。通过发挥章程和理事会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内部建立依法自治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通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行业协会提升服务水平,凝聚会员,推动行业自律,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为适应这些新变化,同时也为协会脱钩改制顺利接轨打好制度基础,协会对2011年制定的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章程修订稿》。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讨论修订稿的会员代表大会已于去年7月份召开。修订稿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代表大会的授权,换届工作小组在细节上予以进一步完善后分别于2020年9月、11月依次提交教育部和民政部预审通过;接下来就要在本次大会上表决,表决通过后还要再报教育部、民政部核准,核准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2.修订情况

       总体增加或修订条款有32处,重要的有: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中增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增加“坚持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办会原则”。第三条中增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业务范围”,增加“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推动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宣传民办教育办学经验和成果”;增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的规定

       第三章“会员”,细化会员准入机制与入会程序;增加了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条款,以及会员丧失资格后职务、权利、义务终止和会员情况记载、公告的条款等。

       第四章“组织机构”,变化最大,将原《章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16个条款,细化为7节42条,分别为:

       第二节“理事会”,对理事人数进行限定、理事任职条件提出要求;明确届中可以增补或罢免理事;明细了理事的职权,并增加了对理事单位代表的要求和变更。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对常务理事人数进行限定、常务理事履职提出要求;明细了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四节“负责人”,明细了负责人职数和职责。

       第五节“监事会”,为新增节目,共6条。规定了监事会设置,选举产生、罢免,行使的职权,任职条件,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六节“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为新增内容,共6条。规定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属性,设置、命名要求,在本会授权下发展会员,负责人任职限制,财务资产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明确了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遵循的程序;明确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重大决策权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为新增章节,对本会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内容、方式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九章“附则”无原则性变化。

 

       二、会员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1.修订指导思想

       此次制定《会员管理办法》的主要指导思想是,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章程修订思路和行业特性,优化、完善会员管理体系和强化会员服务,为协会今后发展打好基础。

       2. 修订主要内容

     《会员管理办法》共五章十五条,分为总则、入会标准、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附则等。本次主要修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将分支机构会员纳入协会统一管理;明确会员标准,完善会员入会程序,清晰界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类标准;丰富、强化会员服务内容,强调加强与单位会员的交流、协作;简化入会程序,淡化会员届次限制,突出会籍概念;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明确会员惩戒方式和退出程序。

       二、 会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1. 修订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规划、厉行节约、规范收缴、公开透明”的思路,本着“收支基本平衡、降低行业负担、确保协会正常履、保障财务安全边界”的原则,对《办法》规定的会费收缴标准和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办法》修改后共八条,简单明了。

       2. 调整会费标准

       原会费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200元,会员、理事、常务理事每年1000,标准偏低,且没有区分度。而且,由于脱钩改制规定,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职数将大幅压缩。为保障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为会员提供高标准专业化的服务,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参考其他兄弟学会(协会)的基础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履职需要以及会员数量和结构的变化,对会费收缴标准进行了调整:普通会员会费每年1000元;理事会费调整为每年3000元;常务理事会费调整为每年10000元;会长、副会长会费每年80000元。

       3.完善会费交纳流程,明确会费用处、管理办法和减免情形。

       以上三个内部管理制度,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

 

2020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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