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杜江峰副部长到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调研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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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杜江峰一行到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推动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会议由协会会长刘林主持。

杜江峰副部长对协会在推动民办教育事业改革创新、规范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教育强国建设目标,准确把握新时代民办教育发展形势,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体系。他强调,要在四个方面持续发力:一是坚持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落实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把牢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学校育人全过程;三是聚焦高质量发展目标,强化各学段民办学校内涵建设的分类指导,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四是坚守安全稳定底线,引导学校依法办学、依规治校。

杜江峰副部长希望协会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平台支持和行业治理作用,持续传递民办教育规范、特色与活力的良好形象。他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加强前瞻性课题研究和行业标准建设,服务政府决策;二要搭建交流平台,推广先进经验,助力学校发展;三要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讲好民办教育故事,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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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郭鹏、综合办公室主任龚卫华、民办教育处处长陈明君等参加调研。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组织书记周坚,副会长王立生、叶齐炼,秘书长贾伟,副秘书长丁秀棠、曲一帆,小学初中分会理事长王文源等参加座谈。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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