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3年大事记

时间:2018年06月26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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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根据教育部的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配合将召开的我国第一次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布置协会围绕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研究分析民办教育发展现状,为大会筹备提供背景材料。协会组织秘书处和各专委会、各部门撰写报告,并组织教育专家、学者就报告内容进行深入研讨。至6月,协会向教育部提交的《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分析报告》得到了教育部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2月28日,由协会主办、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协办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学大教育、新东方教育等17家培训教育机构发起签署了《自律公约》。自律公约分别从资质、服务、质量、收费、安全、竞争与合作等角度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出了在中小学校外培训中的自律规范要求。此项活动得到了教育部的认同与大力支持。

       3月26日,协会召开了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长会议。会议强调,根据教育部、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要求各专业委员会及早部署换届工作。会议原则上通过了《协会2012年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并依照协会章程,通过了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工作规程。

       4月20日,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第二届民办幼儿园园长大会”,表彰497名获《优秀案例》奖的幼儿教师、154名“中国优秀民办幼儿园园长”和267个“中国最具特色民办幼儿园”,授予23位“中国民办幼儿园卓越领军人物”光荣称号。

       4月21日,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专委会换届工作。

       4月,四川省雅安地区发生强烈地震,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立即发出呼吁书,呼吁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教师、学生关心雅安地区民办教育的安危,经与雅安市教育局协调,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接到的单位和个人捐款共计79万余元,全部用于雅安市雨城区民办教育的恢复、重建和事业发展上。

       5月,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安排,5月至7月期间,协会两次派员参与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修改工作以及全国民办教育改革试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

       5月18日,全国民办高职院校发展设置研讨会在江苏南通举行。本次会议由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紫琅职业技术学院承办。监事会主席胡大白、协会副会长牟阳春等同志和来自全国各地近30所民办高职院校的董事长、院长参会,与会代表积极围绕“提升办学层次和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举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5月8日,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与巴西全国学校协会合作举办的“中国-巴西基础教育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我协会派员在会上介绍了中国民办教育的基本情况。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协助接待了巴西全国学校协会参观考察中国部分民办学校。

       5月18日,由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承办的“第三届中国民办培训教育行业发展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规模达500多人。论坛就“民办培训教育行业面临的挑战与转型”这个重大课题进行交流,寻求社会共识、行业共识,共谋新发展。

       5月19 -20日,由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精诚教育集团承办的“首届中国民办培训教育优秀项目展示合作交流会”在北京举行,评审出20多个优秀参展项目。此次展示会主要是为了向社会展示我国民办培训教育行业中优秀的培训项目成果,推动培训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

       7月12-13日,协会组成调研组,由王佐书会长带队,到黑龙江省进行独立学院转制工作专项调研。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等领导参加了调研。

       8月6-7日,“2013年全国省级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工作会议”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会议由协会主办,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承办,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协办。协会各分支机构秘书长、各省级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以及协会信息联络员共47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交流了各省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情况及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情况,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会议加强了协会与全国各省级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联系,也促进了协会的自身建设。

       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还专门致函我协会征求意见。协会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讨论,对此次一揽子修订4部教育法律的有关条款总体赞同,并提出了3条具体修改建议。特别是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修改,协会建议从考虑现有民办学校实际情况和鼓励民间出资兴办教育的角度看,此条款删除关于“取得合理回报”应当极为慎重。建议在全国普遍调研的基础上,再研究确定。协会的建议引起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高度重视。

      10月11日,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台湾中华两岸教育交流协会联合主办,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承办的“海峡两岸民办(私立)大学校长论坛”举办了两岸教育合作交流和洽谈,签署了两岸合作意向协议。

      11月21日,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广州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专委会换届工作。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已经成立,计划于2014年2月完成换届。

      12月15日,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无锡市召开。大会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江苏省教育厅、无锡市人民政府主办,无锡太湖学院承办,江苏省民办教育协会、无锡市民办教育协会协办。大会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狠抓质量”为主题。国家总督学顾问、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陶西平,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黄莉新,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曹卫星,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卢干奇,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等领导出席会议。

       大会期间,召开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王佐书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表决通过了有关增补协会副会长和监事会副主席的人事事项。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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