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发给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年会的贺信

时间:2012年05月08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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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闻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谨致热烈祝贺!并向全体与会代表和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成立三年以来,在以陶西平同志为会长的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的领导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逐步成为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的社会组织。希望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同时,自身也不断取得发展。

  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一样,肩负着培养中华民族下一代的神圣使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多样化的客观要求,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撑。三十年来,民办教育发展成绩显著,办学主题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性和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民办教育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以严谨的教育管理取信于社会、以良好的教育质量回报社会。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的颁布实施,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更多机遇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全社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落实《纲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精神,进一步消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和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以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样化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真正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祝大会圆满成功!

  严隽琪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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