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召开2022年度重点课题结题交流研讨会

时间:2024年03月18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1853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1717735590194187.png

3月16日下午,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22年度重点课题《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监测分析》《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行业监测分析》《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问题研究与合规指南研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分类管理机制研究》结题交流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北京开放大学党委书记、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原院长方中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原主任叶齐炼、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早期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苏婧作为结题评审专家出席会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执行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文博、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实验幼儿园总园长朱敏、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熙作为与谈嘉宾与会交流。协会副秘书长丁秀棠主持会议。

丁秀棠副秘书长首先介绍四项重点课题的立项背景,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主任林培淼副教授、苏州大学师范学院张佳伟副教授、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张冉副教授、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李曼副研究员分别代表课题组进行汇报交流,与谈嘉宾对成果内容进行深度讨论。三位结题评审专家认真听取汇报,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并形成结题验收意见,认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行业监测分析》《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问题研究与合规指南研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分类管理机制研究》三项课题总体上进展顺利,基本实现预期研究目标。建议《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监测分析》课题进一步了解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现状,继续修订完善课题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闫佳裕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