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召开2022年度重点课题结题交流研讨会

时间:2024年04月01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1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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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下午,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22年度重点课题《资本与教育关系研究》《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利弊逻辑和规制路径研究》结题交流研讨会在北京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研究所所长王烽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曲一帆研究员作为结题评审专家出席会议,民生教育集团总裁左熠晨、新高教集团高级副总裁徐小强等作为与谈嘉宾与会交流。协会副秘书长丁秀棠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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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秀棠副秘书长首先介绍了两项重点课题的立项背景,并对采用结题交流研讨会的结题方式做了说明,希望通过邀请相关各方共同参与交流研讨,帮助提高民办教育研究成果质量,推动提升民办教育研究水平。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闫丽雯、北京师范大学方芳分别代表课题组进行了结题交流汇报,与谈嘉宾结合各自所在教育集团办学实际与个人管理经验等,对结题成果内容进行了深度讨论。两位结题评审专家认真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材料,经充分讨论和质询,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评议并形成结题验收意见,一致认为两项课题总体上进展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研究目标。与此同时,建议课题组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聚焦主题、厘清概念,围绕民办教育真现象、真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为助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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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交流研讨会还定向邀请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者、高校与教育科研机构民办教育研究者、上市教育集团代表等共十余人线上参加了会议。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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