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举办首届中国民办培训教育优秀项目展示合作交流会的通知

时间:2012年06月18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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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主管民办培训教育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全国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各相关单位: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众多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改革创新,面向社会需求,加大培训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涌现了一批注重优化知识结构,强化能力培养,提升学员素质,促进人全面发展的,丰富多样的优秀教育培训项目。

  为了向社会展示我国民办培训教育行业中优秀培训项目的成果,交流优秀项目的研发和办学经验,推动培训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民办培训教育事业的科学、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优秀教育培训项目,满足人民群众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教育服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决定举办首届中国民办培训教育优秀项目展示合作交流会(以下简称“展示会”),并由精诚教育集团承办。

  “展示会”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2年6月至9月,由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申报展示项目。组委会邀请专家对申报参展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参展项目。第二阶段:2012年12月择机将在北京举办首届中国民办培训教育优秀项目展示合作交流会,同时与有关网络媒体合作在网上进行展示。各培训教育机构组织人员积极参会,进行学习交流、合作洽谈。组委会对参展培训项目颁发参展证书。

  现将“展示会”第一阶段有关申报参展项目的事项通知如下(第二阶段参会的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一、参展培训项目的条件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2、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

  3、培训内容建构科学有效;

  4、项目实施具有完善的质量和服务保障(教师、教材、教法、评估、监督、教学设施等);

  5、有三年以上项目实施成果,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和社会口碑;

  6、具有原创性,拥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创教学项目优先。

  二、参展培训项目的申报

  1、凡是在我国获得办学许可的各级各类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均可申报,申报的项目类别不限,申报免费;

  2、每个培训教育机构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

  3、每个申报项目须如实填写《首届中国民办培训教育优秀项目参展申请表》(详见附件),填表咨询负责人:戴老师,15110250628。

  4、2012年9月30日前,申报单位将《项目参展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按照项目申报表填写说明要求提交材料。

  三、参展培训项目的确定

  1、由“展示会”组委会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组委会专家组对所有申报展示项目按照参展项目条件的要求进行封闭式评审,提出符合参展项目条件的培训教育项目名单。

  2、组委会会务组按照专家提出的参展项目名单通知相关培训教育机构准备参会。

  3、所有获得参展资格的培训教育机构按照组委会关于布展、参展办法参加“展示会”(关于布展、参展办法将在10月份另行通知)。

  四、展示会组织结构

  1、组委会

  主要领导成员:

  组委会名誉主席 陶西平、王佐书

  组委会主 席 章家祥

  组委会执行主席 王国欣

  组委会副 主 席 聂延军

  2、组委会下设秘书处、会务组、专家组等

  五、合作支持媒体

  人民政协报、现代教育报、中国教师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京华时报、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腾讯网、新浪网、新华网、光明网、中国教育在线、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国际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

  了解更多展会资讯,请登录: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官网www.zgpxjyw.org

  精诚教育集团网站www.jchedu.cn

  展示会专题页http:// MEdu2012.jchedu.cn

  六、组委会联系方式

  秘书处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院75号楼615室

  邮 编:100855

  联系电话:010-51889500 51889501

  联 系 人:叶东森、朱玲

  邮 箱:pxjyzwh@vip.163.com

  会务组

  北京市精诚教育集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大街华严里34号

  邮编:100029

  电话:010-52091097;010-52091093;010—52091092

  传真:010-52091093

  联系人:戴钰苏昊 15110250628;(会务组长)

  殷 悦13811442827;(会务执行)

  潘 澈15801271410;(会务执行)

  牛 林13718033720;(会务执行)

  段 永 康18611569700;(会务执行)

  邮箱:MEdu2012@jchedu.cn

  附件:《首届中国民办培训教育优秀项目展示合作交流会》参展项目申报表

  http://www.canedu.org.cn/uploadfile/2012/0618/20120618043227512.doc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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