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时间:2012年05月11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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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1年11月6日在昆明召开,来自全国各地民办教育界的538位代表出席了大会。大会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还审议通过了《第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全体代表对于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二届监事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监事会主席、副主席;聘请了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王佐书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

  牟阳春、王庆林、廖鸿、陈宇、季明明、俞敏洪、张杰庭、王志泽、刘林、许志忠、秦和、于松岭、李宣海、胡卫、周星增、王玉芬、金秋萍、李书福、黄纪云、徐万茂、林腾蛟、于果、宋作文、陈登斌、张剑波、谢可滔、吴志清、李学春、李孝轩、黄藤、任芳、胡建波、孙珩超、王琳达等34位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王文源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秘书长。

  胡大白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监事会主席。黄新茂、周延波、曹勇安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监事会副主席。

  刁纯志、于东等199位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刘磊、张卫平等488位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

  刘芳等8位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大会决定:

  聘请柳斌同志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总顾问。

  聘请杨海波、汪家镠、毛昭晰、顾明远、周远清、张天保、朱新均、郝克明、潘懋元、刘玉娥、郭燕杰、唐之享、梁公卿、贾连朝、卢钟鹤、林 强、钮小明、胡瑞文 陈万年、朱 玉、丁祖诒等21位同志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顾问。

  聘请应松年同志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顾问。

  聘请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原主席、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同志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

  聘请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总督学顾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发起人之一、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陶西平同志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

  大会还审议通过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修改章程的决议》。我会《章程》相应条款修改如下:

  1.《章程》第五条由“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7号楼”,修改成“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2.《章程》第六条第二款由“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开展民办教育评估活动;……”,修改为:“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民办教育评估活动;……”。

  3.《章程》第九条第三款由“由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修改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章程》第十六条由“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5.《章程》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修改为“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6.《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第五款“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内容删除。原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前提为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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