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天津市民办教育协会关于应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与培训机构解约退费事宜的建议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来源:天津市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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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华大地肆虐,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为了做好疫情防 控,避免学生聚集,国家要求培训机构暂停线下服务。天津市各培训机构积极响 应国家号召,停止线下教学活动,有条件的机构将线下教学转为线上进行,其他 机构采取了延期授课等应对措施。尽管培训机构付出了各种努力,但由于教学形 式由面对面倾听老师讲课变成网络式授课,师生之间交流、互动等培训体验发生 改变,一些学生一时还难以适应,因此对这种临时教学调整不满意,向培训机构 提出退费要求。

      面对疫情引发的问题,消费者和培训机构都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作为一场 无法预见的灾难,新冠肺炎疫情已波及至社会的方方面面,任何行业都不可能独 善其身,线下培训行业亦是如此。一方面,由于疫情导致线下培训暂停实施,学员们有的需要重新适应线上培训,有的需要调整时间参加延期培训,原有学习计 划被打乱,提升学习成绩、补齐知识短板的培训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消费者利益 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培训机构转为线上教学,需要增加技术和设备投入,同时 人员工资、房租、物业等开销仍需继续支付,培训成本有增无减,而随着线下咨 询、招生等工作的相继停止,培训机构收入锐减,资金压力突增,特别是中小型 培训机构日常经营步履维艰。总之,在疫情期间,消费者和培训机构都承受着不 同程度的损失和压力,一些省市已出现培训机构倒闭现象。

       如何处理疫情期间消费者退费要求呢?我们认为因疫情导致线下培训无法开展的情况,既不是消费者也不是培训机构造成的,而是双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明确指出,对于政府为保护公众健康,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针对疫情期间培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我们建议:合同双方应当本着 互相理解宽容,客观对待,冷静处理的原则,共担损失,共度难关。培训机构要 尽最大努力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培训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也要 冷静客观的分析损失产生原因和具体程度,与培训机构积极协商,确定合理解决 方案,如改为线上学习或者办理课程延期,待疫情结束后再参加培训。

 


 

天津市民办教育协会

 2020 年 2 月 13 日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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