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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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计〔2017〕1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我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7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我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购买办〔2016〕1号)要求,“学前教育普惠性服务项目”列为深化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项目之一。经对照省委“补短板”有关学前教育的要求,为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普惠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积极推进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行为,推动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化发展,提高政府履行教育职能的效能,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更快更好发展。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向有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幼儿园等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方便入园、就近入园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补助机制,优化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健全我省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三、购买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四、承接主体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幼儿园。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办园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符合普惠性民办园基本认定条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参与政府购买的学位资源,收费应参照普惠性民办园执行。承接主体的具体资质和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公布。
        五、购买内容和价格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购买内容,主要为学前教育学位资源。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考评结果,以生均经费补助形式向承接主体进行购买。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现阶段各地可以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购买服务参考标准,以后随社会经济发展适当调整。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六、购买程序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年度购买计划。教育行政部门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2.公开公示。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计划和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便于承接主体选择购买项目。
        3.实施购买。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认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需向社会公布有关幼儿园名单、购买项目、收费标准等,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签订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5.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按约定事项组织实施,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七、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计划、资金预算,并安排项目资金。
        2.购买主体按照购买项目建立健全制度措施,对购买项目工作程序、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在实施购买项目中,负责编制购买计划、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承接主体资质和购买申请,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督导检查合同执行,协调支付购买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3.承接主体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提供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配合工作。完善内部制度,按国家政策规定和岗位绩效考评情况落实好保教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八、资金管理
        1.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规定,加强对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2.建立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信用档案和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对在实施过程中,提供服务的幼儿园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的,记录信用档案,作为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的参考依据,情节严重的,不得入围。出现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
        3.在政府采购学前教育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加强基础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幼儿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发生;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确保公共财政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九、绩效管理
        1.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教育行政部门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加强绩效管理。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3.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数量、保教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十、组织保障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做好协调沟通工作,通过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补助制度,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和突出问题,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建成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满足城乡幼儿就近入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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