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征集民办学校办学特色经验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5年05月0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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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学校: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坚持改革发展,不断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积淀了宝贵的办学特色经验,办学质量和内涵建设水平稳步提升。
        为进一步宣传民办学校特色品牌,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根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5年工作要点》,协会决定重点宣传民办学校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师发展促进机制三方面所取得的实践经验。现通知如下:
        一、重点征集内容
     (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专题:重点介绍学校章程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情况。
     (二)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专题:重点介绍民办学校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和课程建设改革情况。
     (三)教师发展促进机制专题:重点介绍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思路、措施与成效,尤其是民办高校教师发展中心运行情况。
        二、文稿要求
        1. 请各学校围绕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和教师发展促进机制三个专题,分别形成专题经验材料。
        2. 文稿应突出主题,结构合理,数据准确,充分反映学校办学特色。
        3. 每篇专题经验材料文稿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可配发2-3张JPG格式的图片。
       三、工作安排
        1. 请各学校于7月10日前将上述三份专题经验材料的纸质文稿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及Word版电子稿提交协会办公室。
        2. 文稿经审定后,将分期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官网、官微、简报、会刊发布推广,并将在2015年年底结集成《民办学校办学特色经验汇编》,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等相关部门。
        3. 协会将选择部分优秀经验材料向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网、中国网等国家有关新闻媒体推荐,进一步宣传民办学校办学特色经验,助推民办学校品牌传播。

         联     系  人: 刘正伟  郭  宝
        联 系 电 话: 010-84638483、84629952
        邮 寄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5号院(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二号楼504室)
        邮 政 编 码: 100101
        电 子 邮 箱: zgmbjyxh@126.com
        协 会 官 网: www.canedu.org.cn
        协 会 官 微: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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