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时间:2015年05月0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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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中民协办〔2013〕9号)于2013年7月30日印发,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队伍建设,共同推进全国民办教育协会系统宣传信息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
( 2015年5月5日修订)

        为加强全国民办教育协会系统的信息沟通与业务交流,及时掌握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动态、新经验,构建全国民办教育协会系统互联、互通的运行机制,特制订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握正面的舆论导向,下上联动、通力合作,凝聚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积极力量,共同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任职条件
        1. 熟悉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掌握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状况,热衷于民办教育宣传信息工作;
        2. 具备敏锐的新闻洞察力,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3. 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网络应用技能,能独立完成信息收集、分类和编发等基础工作;
        4. 一般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宣传信息工作的同志。
        三、工作职责
        1. 积极支持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官网、官微、简报、会刊”四位一体的宣传信息平台建设;
        2. 及时报送协会会刊及本地区民办教育动态信息;
        3. 积极收集、整理、报送本地区民办学校办学特色经验;
        4. 及时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会议通知和新闻信息在各协会官网、会刊等自媒体上予以发布;
         5. 积极参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6. 完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交办的其他信息联络工作。
         四、组织管理
         1. 实行宣传信息月报制度。信息联络员每月底及时汇总上报本地区、本单位当月民办教育各类信息。其中,新闻类信息须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新闻稿和纪实照片上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以保证新闻类信息的时效性。
         2. 实行信息联络员推荐聘任制度。信息联络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推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审核聘任,并颁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任职证书》。若人事调动,需及时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3. 实行信息联络员业务培训制度。信息联络员队伍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舆论宣传的重要力量,各地民办教育协会要积极支持信息联络员工作,加强信息联络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信息联络员的专业化水平。
         4. 实行信息联络员年度表彰制度。信息联络员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提交《年度述职表》(详见附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对信息联络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按照30%评优率评选出年度优秀信息联络员,颁发优秀信息联络员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建议各地民办教育协会将“优秀信息联络员”荣誉称号纳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作为有关评优评先工作的参考。
         5. 任职期间,信息联络员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其任职资格自动解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年度述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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