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来源:秘书处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两重两大一外事”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结合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法依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重大决策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和协会章程的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条 坚持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重大决策事项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秘书处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浏览: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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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两重两大一外事”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结合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法依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重大决策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和协会章程的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条 坚持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重大决策事项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秘书处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协会《章程》规定须报理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的,要召开理事、监事会议,按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需报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要按规定报请。坚持党组织参加决策,坚持按照职责的权责范围内集体讨论、审议和决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各事项和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须做到全程公开、透明规范。

第四条 保密原则。对于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传播。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协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5.内部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内设机构设置、设立与撤销,职工劳动、人事改革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6.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换届和变更事项;

7.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资质评定等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重要人员任免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等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候选人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人提名,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充分酝酿形成意见后,依据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或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

3.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要业务活动,重大活动安排,重大项目设立、管理、结项等。

(四)大额资金使用

1.除人员工资、房租、物业费等固定开支外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投资、担保,向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贷款,对其他单位资助、对外借款、购买车辆、租赁房屋等重要支出;

3.大宗50万元以上(含)物资、设备采购付款及合同签订等财务重大事项;

4.其他应当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五)接收大额捐赠

协会单个项目单笔接收200万元以上(含)捐赠资金或物资。

(六)开展涉外活动

1.因公出国(境)的审批与管理;

2.国内外相关国际会议和展览会申报、组织及管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访问;

4.出国护照及签证,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以及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决策主体及基本规则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形式为办公会。办公会由会长、书记、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副秘书长参加。办公会由会长召集或委托其他副会长及秘书长召集。

第七条 凡属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八条 具体重大事项实施分级决策:

(一)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等重大战略事项由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大额度资金运作: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重大项目安排和支出由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金额大于50万元以上(含)小于100万的重大项目安排和支出由办公会决策;

(三)协会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协会驻会领导和职工的薪酬、奖励方案由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四)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由办公会讨论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资质评定等业务工作由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秘书处应对有关事项及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和磋商,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各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干扰集体决策。

第十条 审议重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逐个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做到末位表态。

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的决策,应及时向会长或秘书长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采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保证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决策重大事项时,可视情况邀请非驻会领导、监事会领导出席会议,并组织协会各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重大事项可通过线上、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策,事后可通过秘书处办公会议追认。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秘书处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办公会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八条 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 办公会对事项逐一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决议,视情况印发会议纪要;真实记录会议对事项的审议和决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协会领导班子对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协会党组织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决策和执行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把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例会及时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及结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监督,对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人员的履职情况的监督,畅通职工来信、来访和检举等渠道,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决策与执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未提供真实信息而造成决策失误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三)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借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拒不执行决策或擅自改变决策的,决策执行督办不力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况的,根据事实、性质、损失、情节轻重等情况,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对责任人采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起施行。

第二十七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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