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及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教育科研机构、地方民办教育协会、相关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特殊情况下法人组织的内设机构也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如高等院校或教科研单位内部的研究院(所)等。
民办教育工作者、民办教育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
第四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和管理会员,会员发展小组由协会有关领导、党组织代表、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监事会代表组成。
第五条 会员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本着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大力发展新会员,会员数量应与民办教育规模及发展状况相匹配。
第六条 会员发展是组织建设的核心工作,协会将会员发展纳入对各部门(分支机构)评价与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七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要完善会员数据库建设,精准对接会员需求,搭建起“找得到、聊得通、能合作”的会员交流合作网络。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八条 会员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贡献力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近年内无犯罪、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不良舆情;
(三)参与民办教育科学研究、管理、行业服务或民办教育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入会可通过组织推荐、会员推荐或个人自荐。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方民办教育协会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协会。协会会员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协会。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也可以自荐。
申请书需附带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信息登记表;法人组织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个人会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履历及相关成果、成绩;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二)材料核查。发展会员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通过地方民办教育协会、相关会员和网络大数据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了解。
(三)审定确认。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发展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四)办理入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于一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并交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和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项目与课题研究;
(四)按照规定发起成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员教育教学创新成果或相关典型经验,利用协会宣传平台宣传会员取得的成绩;
(六)根据具体情况,与协会或分支机构联合举办相关重大活动;
(七)根据具体情况,获得协会相关政策阐释或法律维权服务;
(八)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五)承担协会委托的科研、调研、培训等任务;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协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会籍和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和会员期限:
(一)普通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
(二)会费可按年交纳,或一次性交纳多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三)地方民办教育协会为当然单位会员,免交会费;
(四)会费标准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标准》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年10万元;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每年3万元;常务理事及分支机构副理事长,每年1万元;理事及分支机构常务理事,每年3000元;会员及分支机构理事,每年1000元;
(五)来自同一单位的同一人员既在协会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又在分支机构理事会担任职务的,其会费按照较高的层级交纳,无须重复交纳;
(六)来自同一单位(实控体)的不同人员分别在不同的分支机构担任职务,须分别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由协会统一管理。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协会财务相关规定使用。协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会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第十五条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会员,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可酌情减免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有效期内,会员主动要求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取消且不再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已退会会员如希望重新入会,需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发展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类型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和开除会籍。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反协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引发不良舆情,给行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闫佳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