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会议管理办法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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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培训及会议工作,根据《协会内部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协会业务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及会议,是指以协会名义或以协会内部机构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培训及会议。

第二章 培训、会议分类

第三条 活动分类如下:第一类、全部或差额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及会议;第二类、使用或差额使用协会自有资金举办,不对外收取任何费用的培训及会议;第三类、不使用或差额使用协会自有资金举办,对外收取费用的培训及会议;第四类、不使用协会自有资金和财政资金,不对外收取任何费用的培训及会议。

第三章 培训、会议管理

第四条 协会培训及会议活动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注重增强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坚持先审批(备案)后举办的原则。协会培训及会议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各分支(代表)机构举办培训及会议,原则上应至少事前一个月上报方案(包括活动名称、内容、时间、地点、项目负责人、组织架构、经费预算等),经协会秘书处审批或备案后实施;协会秘书处举办培训及会议应事前制定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经协会领导批准。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培训及会议实行审批制度,第四类培训及会议实行备案制度。对于以协会内部机构名义举办的培训及会议,机构负责人负主要管理责任,协会秘书处只做原则性审核;对于以协会名义举办的培训及会议,协会秘书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协会分支(代表)机构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举办培训及会议活动,私自举办不予报销费用并严肃处理。

第四章 培训费、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会议费支出,是指协会各部门、各机构举办培训及会议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专家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第三方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专家费是指会议邀请发言人及嘉宾产生的劳务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参训、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会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条 伙食费是指由协会支出的参训、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会议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第十一条 培训、会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会议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第十二条 培训、会议资料费是指培训、会议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第十三条 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会议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会议有关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包括城际交通及培训、会议举办地市内交通。但参训、参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及其个人在举办地市内发生的交通费不包含在内。

第十四条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外请工作人员劳务费等与培训、会议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参训、参会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参训、参会人员回原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培训费、会议费支出除师资专家费外,培训费、会议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标准如下:

(一)前述第一类培训、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是550元/天,其中: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场地、资料、交通费50元,其他费用30元。该标准为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部门、机构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二)前述第二类培训、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原则上应参照第(一)款标准,特殊情况可根据活动举办地点、举办时间、内容需求等在预算中确定,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变更,且不得超过1000元/天。

(三)前述第三类培训、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根据举办地点、举办时间、内容需求等在预算中确定,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变更。

(四)前述第四类培训、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七条 师资专家费及外请工作人员劳务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支出标准按照《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服务收费与劳务支出标准》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已委托会议服务公司组织培训工作的,原则上不得发放工作人员劳务费。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参会人员数量的10%以内,500人以上大型活动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十九条 严禁借培训、会议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培训费、会议费中列支接待费;培训及会议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会议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二十二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机构举办培训、会议应当注重系统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会议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所需费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报销培训费、会议费,应当提供计划审批文件、培训及会议通知、实际议程安排、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总结(含决算报告)、相关合约等凭证;师资专家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会议议程等明细单或合同,异地授课、发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参照差旅费报销办法中相关标准提供凭据。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会议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培训及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机构应向协会秘书处档案管理人员提交与活动有关的完整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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