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议培训收费与劳务支出标准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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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协会各类服务收费和劳务支出行为,根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会议收费

(一)针对年会、峰会、论坛等服务性较强的会议,收费标准一般不高于2000元/人/天;

(二)针对工作会、研讨会、现场会等专业性较强的会议,收费标准一般不高于1000元/人/天。

二、培训收费

(一)针对行业内的政策法规宣讲类培训,以公益服务为主,最多不高于1000元/人/次;

(二)针对管理人员和普通从业者的专业培训,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人/次;

(三)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端定制类培训,特别是培训内容和课时数较多的培训,收费标准根据市场定价调节,原则上不超过200000元/人/次。

三、咨询收费

根据咨询内容,协商定价。

四、劳务支出

综合考虑劳务内容、劳务时长、专家影响力等因素,制定标准如下:

(一)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资深专家学者,出席活动并作报告的劳务标准为税后不超过10000元/人/次,出席活动的劳务标准为税后不超过5000元/人/次;

(二)全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级专家或该领域的知名中青年学者,出席会议作报告的劳务标准为税后不超过5000元/人/次,出席活动并致辞的劳务标准为税后不超过3000元/人/次;

(三)专家学者参与起草讲话稿、撰写调研报告或一般性课题的单次任务劳务标准,根据文稿难度、字数和用时等综合因素,在税后2000至6000元区间内灵活确定;重大课题、重要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四)普通专家和中青年学者参加座谈会或研讨会的劳务标准,原则上税后不超过2000元/人/次;

(五)社会媒体人员交通及劳务费标准,根据活动规模、性质及举办地点等因素,在税后600至2000元区间内灵活确定;

(六)临时聘用的人员劳务费标准为原则上不超过600元/人/天,如举办重大活动借用工作人员等;

(七)专业技能性较强的劳务标准,如平面设计、音视频制作、摄影摄像、同声传译等服务,按照市场定价支付。

(八)本条款中“次”一般指2个小时以内,如果时间超长,可以适当放宽。

五、本标准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26年1月起施行。

六、本标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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