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做好2024年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年06月17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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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部门《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教师〔2023〕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4号)的要求,做好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聘用与认定工作,促进民办高校加强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助力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教育部的指导支持下,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研制了《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聘用与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发了用于银龄教师供需与认定服务的线上平台。现按照工作安排,经研究,协会依照相关政策正式启动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工作要点

(一)认定范围。全国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本次仅认定符合自有专任教师资格的银龄教师,其他银龄教师的认定另行通知。

(二)自愿认定。本次认定通过线上进行,各校登录“中国民办教育银龄计划工作平台”(https://yinling.canedu.org.cn/)自愿申报认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择优认定。各校要充分考虑银龄教师与学校学科专业的匹配度,本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原则聘用与认定,把握好银龄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结构与比例。

(四)严格认定。各校要提高站位,务必立足于维护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民办教育规范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做好银龄教师的聘用与认定工作,杜绝弄虚作假。

二、组织实施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教育部相关司局的指导下,负责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认定的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对接工作。实施主体为协会组建的工作小组,成员由协会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方面推荐的专家组成;认定工作由学校申报、组织认定、检查复核三个阶段组成;检查复核后的认定结果将由协会正式上报教育部相关司局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请各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申报准备

各校在申报认定之前,应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标准和要求拟定申报名单、准备申报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二)申报认定(2024年6月25日至7月5日)

各校自行登录“中国民办教育银龄计划工作平台”,按照《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

(三)专家审核(2024年7月8日至7月26日)

工作小组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照相关程序审议认定。

(四)结果反馈(2024年7月29日至8月9日)

协会将认定结果陆续反馈各校,并同步抄报教育部相关司局和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过相关程序,认定结果将被纳入202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并按学校自有专任教师核算。

(五)抽查复核(认定期间及之后一段时期内)

在认定期间及之后一段时期内,协会将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与核验,如发现有作假行为,将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校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贯彻落实好银龄教师的聘任、使用与认定工作。

(二)各校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严把政治关、师德师风关和质量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协会建立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并解决认定过程中产生的异议,并向申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四)各校请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人与协会对接此项工作,并以正式函件的方式将人员信息报至协会。

四、联系方式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龚国银(工作小组秘书)

联系电话:010-61196122  15319796611

李维欢(中国民办教育银龄计划工作平台使用咨询)

联系电话:010-61196122  18976808688

 

附件:关于做好2024年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2024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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