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全国政协委员刘林:治理校外培训要立法先行,防止“劣胜优汰”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来源:未来网 浏览:8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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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整体来看,目前,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亟需加强教育培训法制建设。”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督学、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建议,首先要明确教育培训的法律身份,制定针对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与此同时,把“规范经营”与“治理培训热”分开来,尊重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权。防止出现“劣胜优汰”,合法合规的培训教育机构营运艰难,非法培训教育机构泛滥,制约和影响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呈井喷式发展。培训教育范围广、类型多、情况复杂,使得管理面临着多重挑战。机构违规办学、虚假宣传、超前教学等乱象层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对此,刘林向今年两会提交《关于加强培训教育立法的提案》。

  刘林指出,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对教育培训的机构发展的规范不清晰,教育培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并没有针对培训教育的专项条款,常需依靠“参照”法律规范进行管理,出现管理“严”时就容易管“死”,管理“松”时就“乱”的现象发生,制约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明确针对培训机构法律问题做出规定,导致其法律身份模糊,在治理问题上执法无法可依。

  二是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加大了治理范围和协调一致的难度。当前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进入教育领域,使得教育治理的法律环境更加复杂。教育培训的管理主体包括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行政部门、民政部、金融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由于部门之间管理范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增加了管理难度以及各部门协调一致依法治教的难度,影响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

  三是不同属性的培训教育机构规范的法律不尽相同,使得法律规范更加复杂。非营利性培训教育机构、营利性培训教育机构除了有相同的法律规范外,各自还需遵循不同的法律规范。如线上培训机构在场所、师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上与传统培训机构标准不一,其备案制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审批登记的要求也不一致,增加了依法治教的范围和难度。

  为维护教育培训行业秩序,促进教育培训健康发展,防范培训机构乱象愈演愈烈,刘林建议,明确教育培训的法律身份,制定针对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教育培训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不能满足当下现实需要。建议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培训教育”专章。同时,由国务院、教育部等政府部门起草《培训教育条例》,内容包括:一是对培训教育进行定义,规范其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将“民办教育促进法”适应规范、支持培训教育发展的法律规定,在“条例”给予明确和重申,三是,将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规范培训教育文件中的经验、精神凝练为法规条文成为“条例”的法律规范。对机构设立、教学活动开展、师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立法规制,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

  刘林指出,要转变思路,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当前国家规范培训机构经营是非常必要的,但要把“规范经营”与“治理培训热”分开来,尊重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权。需要转变管理思路,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过程性、内容性监管,一方面对虚假宣传、超前培训等乱象进行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保障合法合规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管理培训教育,促进培训教育机构依法办学,防止出现“劣胜优汰”,合法合规的培训教育机构营运艰难,非法培训教育机构泛滥,制约和影响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

  刘林强调,建立完善权责统一的教育培训的监管体系。首先,明确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具体分工,如教育行政部门侧重于对培训内容的监管,工商行政部门侧重于对培训机构的登记、审批、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对培训机构卫生及安全等领域的日常监督。其次,建立培训教育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规模不同,建立监事会或监事等相应的监督制度,并实施培训教育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和强制信息公开制度。有关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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