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辽宁省委教育工委调研组莅临沈师附校进行党建工作调研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来源:沈阳师范大学附属学校 浏览: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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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12日上午9点30分,辽宁省委教育工委调研组莅临附校进行党建工作调研。本次调研组由省教育工委党建工作处调研员于玲、市委学校党建工作处处长张树刚、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黄元维、副秘书长郎佳组成。沈师附校党委书记刘闺立校长、党委副书记张爱鑫、党委委员苏杭陪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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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校党委书记刘校长及副书记张爱鑫向调研组介绍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和近期附校党员工程的开展情况。调研组一行考察了附校的三会一课室、党员阅览室、党员活动室、党史馆等,对附校“将党建落到实处”的作法非常满意,对附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五育并举”特色教育表示高度的认可。在会议室,调研组成员还听取了张爱鑫副书记关于附校党建工作的汇报,与附校党委进行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座谈,对附校的党建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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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校二十年来,附校党建工作与学校建设同步开展。二十年,附校党委凭着优异的成绩多次获得上级领导表扬。2017年,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中共沈阳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授予沈师附校“沈阳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2018年,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中共辽宁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授予学校“辽宁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2019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授予学校全国民办中小学 “党建学习基地”“全国民办学校党建特色项目建设基地”。

       一项项荣誉是附校党建工作阶段式的里程碑,是一份肯定与激励。附校党委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五育并举”做得更精、更好!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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