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办学校克服疫情影响 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

时间:2020年05月02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浏览:2398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东府〔2020〕1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惠企政策落实的实施办法》(东府〔2020〕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对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培训机构)的扶持工作,保障全市教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扩大扶持政策实施范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扩大我市相关惠企扶持政策的实施适用范围,将由市教育局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学校纳入扶持对象,让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知晓相关惠企扶持政策,并享受租金减免、税费优惠、金融扶持、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时效


     受疫情影响,我市开学时间推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物业,以及镇(街、园区)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在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基础上,减半收取4、5月份的物业租金,已收取租金的顺延减免时效;协调农村集体物业,按市镇分类及操作指引,根据村组减租方案,对承租人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减免措施上可灵活采用“原低价延长租期”等方式,帮助暂时遇到困难的民办学校渡过难关。进一步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以绩效挂钩、税收减免、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倡导业主减免或部分减免民办学校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各镇街园区)


三、进一步落实减税减负工作


     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办学校提供的其他服务原适用3%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民办学校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对民办学校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四、减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负担


   (一)社会保险。对于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2020年2月至4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登记为企业类型的,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民办学校,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延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公布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惠企政策指引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20〕17号),民办学校在与教职工充分协商后可依规申请阶段性缓缴、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阶段性停缴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疫情结束3个月内进行补缴并且恢复正常缴存。(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加大金融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难以按期还款的民办学校,可按规定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民办学校,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因疫情受困的民办学校,不盲目断贷、抽贷、压贷。为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学校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满足民办学校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向民办学校提供涵盖新冠肺炎疫情感染、安全复学的风险保障产品,并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学校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六、提前下拨财政补贴资金


     提前下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民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缓解民办学校经营压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赵磊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