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民办幼儿园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0年05月01日 来源:成都市教育局 浏览: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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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要求以及《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奋力完成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意见》(成委发〔2020〕6号),切实缓解疫情对全市依法设立的民办幼儿园的影响,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阶段性减免社保税费

    1.民办幼儿园受疫情影响申报税款存在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民办幼儿园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相关规定划型后,属于大型企业的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等其他类型的,按相关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面临暂时性办学困难、无力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7月底。受疫情影响办学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到期后,民办幼儿园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3.民办幼儿园按相关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具体办法参照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成医保发〔2020〕13号)和《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及延缓缴费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0〕22号)执行。

二、享受地方性减免补贴

    4.民办幼儿园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办学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承租市级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2020年2月至4月租金全免,5、6月份租金减半;承租区(市)县级及以下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按各区(市)县具体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在蓉中央和省属单位减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租金。国家和省、市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民办幼儿园,暂无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的,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先行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

三、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6.支持和鼓励民办幼儿园做好教职工队伍的稳定与储备,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2个月社保补贴、满12个月后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岗位补贴。

    7.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补助。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落实国家和省、市发放低成本贷款和贴息政策,民办幼儿园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协商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银行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五、其他事宜

    9.民办幼儿园承租其他非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由区(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搭建平台,促进业主(房东)和幼儿园举办方协商解决租金问题,鼓励和支持业主(房东)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免租和减租,区(市)县政府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房东)予以表扬和奖励。

    10.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教职工队伍,获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抽逃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11.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    成都市地方金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430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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