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许华:让400万民办学校教师更有尊严

时间:2014年07月02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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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有400多万民办教育教师,他们与公办教师的不平等待遇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严重阻碍了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2014年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许华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公共财政支出应该给予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让400万民办教师有尊严的生活。
       
许华介绍,在政策层面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鼓励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形成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早已强调了民办学校应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指出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民办学校应该就是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性质。因此民办学校教师也应该享受事业单位保险,而不是企业保险。
        
为了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全国许多地方都已经将民办教师纳入或参照事业单位保险,这一方面说明这些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越来越有力度,另一方面说明这样的操作具有可行性。这些地方政策的出台对于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可以纳入事业保险的法规,这导致有的地方定了,有的地方还没定,因为没有更高层面的法规依据,在操作层面上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许华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行政法规,在承认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法律地位的同时,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给予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让400万民办教师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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