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召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学习讨论会

时间:2018年09月0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 浏览: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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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学习领会《意见》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建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8月31日在北京召开学习讨论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出席会议并讲话。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听取了与会同志的发言,简要介绍了《意见》起草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希望广大校外培训教育机构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王文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顾问及部分副理事长参加了学习讨论会。会议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张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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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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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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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张强主持会议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意见》的出台,是校外培训教育的一件大事,对治理整顿那些不按要求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校外培训机构一定要按照要求,查找不足,抓紧整改。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诚信办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在总结讲话时指出,座谈会开的非常及时也非常重要,《意见》的出台,对所有的校外培训机构都是一种考验。校外培训机构一定要遵守法律和遵从规律,法律和规律是为所有事业发展铺设的轨道,离开了轨道一定是寸步难行。校外培训机构一定不能辜负党中央的期望,不能辜负社会对下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期望,也不能辜负广大人民群众对孩子们接受优质教育的渴望。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今后的发展,他提出五点建议:一要认清发展的社会形势。二要注重差异化发展。三要着力向空白处发展。四要重视质量发展。五要在方式方法上寻求发展。

      与会代表还就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学习讨论,针对培训教育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意见建议。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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