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北京这20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吃红牌 北大方正软件职技学院等5校停招

时间:2018年07月11日 来源:北京日报 浏览: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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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日报7月3日报道,20所民办高校吃到了市教委亮出的“红牌”,其中15所在整改期内不允许招生,还有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不通过”等次的学校,要求停止招生活动。

       北京市教委关于公布2017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近日发布:78所受检校中包括11所民办普通高校、5所独立学院及62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还有3所学校未按要求参加年检。

       民办高校的“年度考试”,是由北京市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专家组对学校提交的自查报告、办学状况调查表及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还对12所学校进行进校考察,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展全日制教育及为短期培训学生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非全日制教育的31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安全稳定的专项检查。

       最终,北京城市学院、北京吉利学院等25所学校年检结论为“通过”等次,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北京科技职业学院等36所学校为“基本通过”等次,北京民族大学、北京八维研修学院等15所学校为“暂缓通过”等次,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北京黄埔大学、北京东方大学、北京兴华大学、北京世贤研修学院等5所学校为“不通过”等次。

       相应的,年检结论为“通过”和“基本通过”等次的学校,准予在2018至2019学年度招生。拿到“暂缓通过”等次的学校,要求在一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招生活动。学校应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认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达到要求,准予恢复招生。而对于年检结论为“不通过”等次的学校,要求停止招生活动,加紧处理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考试成绩”公示后,拿到“通过”和“基本通过”等次的学校,还应于7月7日前携带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到市教委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年检结论为“暂缓通过”等次的学校,在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办学许可证加盖戳记及延续手续;年检结论为“不通过”且办学许可证已到期的学校,停止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并应于6月30日前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北京市教委。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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