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15年03月30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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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协〔2015〕2号

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
        现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5年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落实国家深化教育体制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本年度的工作指导思想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2015年全国“两会”精神,根据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结合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现阶段发展实际,秉承“促进行业进步、服务学校发展”的宗旨,依法依章公益办会,坚持改革创新,团结民办教育工作者和各方面积极力量,大力倡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方向,深入促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大力推动法治民办学校建设,实现民办学校内涵式特色发展,为促进和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协会应有的作用。
         一、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有效提升民办教育品牌质量
         1. 积极配合教育部做好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的相关筹备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学习活动。
         2. 积极推动民办学校综合改革,以法治民办学校建设为突破口,重点推进民办学校章程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有效宣传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成功经验,推介一批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示范性学校。
        3. 积极支持民办学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教育品牌,大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推出精品特色课程,总结、提升和宣传一批民办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4. 积极支持民办学校探索教师发展特色模式,大力提升民办学校校长治理能力和教师教学能力,培养造就一批民办学校优秀校长、教学名师。
        二、以我国民办教育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民办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大力提升我国民办教育科学研究质量与水平
        1. 适时召开全国民办教育研究机构负责人座谈会,推动建立全国民办教育研究机构联盟,不断形成民办教育学术研究合力,积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体系。
        2. 通力合作、上下联动,全力打造《中国民办教育发展报告》(蓝皮书)行业发展品牌报告以及《中国民办教育研究丛书》、《中国民办培训教育概论》、《中国民办教育司法案例》等一批高质量的民办教育研究成果。
        三、有效推进教育智库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决策咨询作用
        1.在认真研究2015年全国“两会”民办教育界的代表议案和委员提案基础上,形成《2015年全国“两会”民办教育改革专题咨询报告》,提交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决策参考。
        2. 为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等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积极建言献策,努力反映民办学校发展诉求。
        3. 鼓励各专委会、各内设机构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决策咨询合作机制,认真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研究任务,推出一批具有公信力的咨询报告。
        四、坚持开门办会,积极融合民办教育优质资源,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与项目合作,打造学术交流品牌,全力提升协会综合影响力
        1. 与有关方面合作,组织开展高水平的培训活动和创新性评价实践探索,努力提高协会服务水平。组织实施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联合举办“2015民办教育改革创新高级研修班”项目。组织实施与教育部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诊断性评价研究与评价实践”项目。
        2. 精心高效策划好、组织好各项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将总结综述上网交流,提高活动水平和办会效益,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体现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确保协会学术交流工作质量与实效。
        3. 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联合组织开展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提高协会对外合作交流的水平,提高合作交流活动的综合效益,为推动和深化民办教育的国际合作提供专业服务。
五、坚持民主协商办会,健全组织结构,凸显服务功能,形成上下联动民办教育协会系统,推进协会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
        1. 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二级机构的协调与管理,组建培训中心和评价中心,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适时增设1-2个专业委员会。
        2. 积极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开展工作。紧密团结各地民办教育协会,加强与各地协会的工作交流与业务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继续推动省级民办教育协会的建立。
        3. 大力加强协会官网、协会微信公众号、协会工作简报、协会会刊《民办教育新观察》等基础信息平台建设,逐步规范协会信息管理机制,形成协会品牌传播工作合力。
        4. 做好协会年检工作,完善协会内部工作与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协会规范工作协调与运行机制。


 

附:2015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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