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举行第三届理事会成立大会

时间:2015年01月0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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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3日上午9时,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成立大会在呼和浩特举行。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姜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郑福田、自治区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牛敏等领导出席会议。
         会上,来自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分管民办教育的领导及民办教育协会领导、全区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代表百余人到场参加会议。会议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
  
     近年来,自治区民办教育加速洗牌调整。前几年全日制中小学纷纷停办;近两年有学历的高职院校面临严峻竞争;培训学校与民办中职面临残酷的生存压力;随着国办幼儿园的大量兴建,民办幼儿园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大会的召开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方向,架起了民办学校之间的沟通桥梁,也为民办学校同政府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平台。
       
会议最后,大会主持人宣读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及会长候选人名单,介绍了第三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通过全体与会代表的投票,大会选举出第三届会长及理事等。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换届会议是一次团结、和谐、公正的大会,新当选的第三届理事必将引领内蒙古民办教育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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