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组织“民办高校国际合作交流团”的通知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专委会 浏览: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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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院校:

为加强我国民办院校与国际优质教育资源的合作交流,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搭建中外民办高校合作平台,探索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路径,促进办学理念与管理经验互鉴,根据工作安排,现组派“民办高校国际合作交流团”。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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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组织

本次活动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专委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学院联合主办。

三、出访任务

(一)日本合作交流团

参加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主办的第十一届中日教育交流会,与日方教育界代表深入探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方向,借鉴日方在办学理念、质量保障体系及国际合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实地参访东京、大阪两地院校及有关机构,系统了解其高等教育发展特色与实际运作模式,推动实质性合作项目落地实施。

(二)埃及、英国、爱尔兰合作交流团

埃及,聚焦推动中国教育“走出去”,积极探索可落地的联合培养、合作办学、海外校区等项目,深化学生双向交流与冬夏令营合作,助力埃及本土人才培养,服务“一带一路”倡议。

英国与爱尔兰,与高水平院校开展精准对接,围绕学分互认、师生交换、科研合作及高质量联合办学等方面进行探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四、人员要求

1.民办院校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国际处(国际学院)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2.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外事纪律,身体健康;

3.具有一定国际交流经验,能够熟练使用英语进行沟通者优先。

五、团组费用

参团人员出访费用由派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另行通知。

六、会议报名

请拟参团单位于2025年9月20日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完成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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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尹老师 15911069598

               于老师 13121577110

电子邮件:public@ciei.org.cn

 

附件:1. 日本合作交流团日程(草案)

          2. 中日教育交流会简介

          3. 埃及、英国、爱尔兰合作交流团日程(草案)

          4. 关于组织“民办高校国际合作交流团“的通知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专业委员会

2025年9月9日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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