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22年重点课题成果公报(四)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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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利弊逻辑和规制路径研究》

课题批准号:CANZD22005

研究领域: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

课题负责人:方芳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

主要成员:吕慧、黄凌梅、刘晓霞、张奕晨

 

 

一、内容与方法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大幅提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2019年达到51.6%,这意味着我国高等教育全面迈入普及化阶段。在高等教育快速扩张的过程中,除公办高校以外,民办高校为增加高等教育资源供给、推动高等教育融资创新、提高高等教育整体效率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2016年新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我国民办教育进入分类管理新时期,放开了对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限制。一些民办高等教育集团在政策衔接过渡时段内,采取收购并购、共同持股、协议转让等方式控制多所民办高校,并采取集团化办学模式管理运营旗下高校。2021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增加了对集团化办学的运行和监管的相关规定。

本研究选取了2所教育集团,包括上市和未上上市的集团各1所,行业类型涵盖教育和不限教育的集团各1所,就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融资模式、财务管理、运行风险、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访谈研究。基于文献研究和访谈研究等方法,本研究将对集团化办学的逻辑基础、利弊空间和规制路径予以全面分析。

 

二、结论与对策

(一)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逻辑基础

一是从政策视角来看,市场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突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逐渐意识到市场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在民办高等教育4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的引导与支持发挥了关键作用。总体来说,我国在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领域法规政策的制定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社会资本准入期,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领域中来;分类管理探索期,即逐渐明晰对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分类管理规范期,即探索针对两类尤其是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配套举措。

二是从现实视角来看,高等教育规模和转型发展需要社会资本的引入。主要表现为:高等教育发展规模扩张急需社会资本作为政府财政的有益补充;高等教育转型发展中的现实困境为集团收购提供空间,包括独立学院转设的需求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现实推动等。

三是从国际视角来看,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与崛起提供了成功经验。世界各国营利性民办高校迅速崛起的历史背景、发展动因和经验探索,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融资管理、资源共享、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以美国阿波罗教育集团为典型案例,探讨其集团化办学的特点包括:准确市场定位,面向目标群体;企业组织结构,科学控制成本;融资机制灵活,动态经营集团。

(二)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利弊分析

在集团化办学优势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集团可充分发挥体制机制改革的优势;二是集团下属高校可发挥“同频共振”的协同效应;三是集团化办学可基于双重属性追求有形回报和无形回报。

在集团化办学风险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法规和政策风险;二是运行状态和监管风险;三是教育公益性和办学质量被削弱风险。

(三)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发展趋势和规制路径

在发展趋势方面,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忧心忡忡、选择退出。部分举办者对新法新政有疑虑、对分类管理改革有困惑、对举办者权益保护有担忧,进而选择纷纷离场。二是迟徊观望、伺机而动。一些有实力的教育集团会选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出手扩张,如旗下高校在各项重资产的前期投入完成后,基本运营已可实现“自我造血”,集团融资有溢出资金和余力,趁机收购并购独立学院、职业院校,扩大集团化办学规模。由于现有独立学院、职业院校的总盘有限,放缓速度、谨慎选择也是这类教育集团的扩张原则。三是跑马圈地、继续扩张。这些教育集团趁改革的靴子没有完全落地,在政策衔接过渡期先趁势扩大规模,尤其对于部门上市集团来说,如果一味控制办学成本就会出现办学质量下降,但通过扩张、并购的扩张方式是释放给资本市场的最佳有利信号,因此这些教育集团的并购动力非常足。

在规制路径方面,本研究从四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一是客观理性分析现状,汇集多方智慧谋划;二是细化相关法规政策,做好存量增量改革;三是强化风险监管机制,探索典型治理模式;四是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加强内涵质量建设。

 

三、成果与影响

一是在系统整理、统计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情况,由于数据分散、数据可得性各异,但对于现阶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我国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概况提供了数据支撑。二是从学理逻辑上探究社会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的合理性,以及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运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实践探索提供理论框架和依据。三是以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为主要研究手段,通过制度梳理、模式总结和数据分析,为本课题提供经验数据、结论支撑和启示借鉴;四是针对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规制路径提出对策建议,为优化民办高等教育供给、推进民办高校集团内涵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四、改进与完善

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已达到课题申报书的预期目标。研究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国外案例单一且一手素材匮乏。本研究拟针对国外私立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模式展开国际比较研究,但仅有的研究多聚焦于美国阿波罗教育集团,不仅选取的案例集团过于单一,而且一手相关材料较为匮乏,这对本研究开展国际比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期待未来能够扩大研究视野,针对境外地区如台湾等地展开相关研究。二是选取了不同类型的2所教育集团,未来可考虑扩大案例选取对象。研究中途受疫情影响,只选取了2所案例教育集团,包括上市和未上上市的集团各1所,行业类型涵盖教育和不限教育的集团各1所。未来可考虑选取更多类型的教育集团,进一步提升样本案例的异质性和代表性。三是研究周期内未将研究成果见刊发表。因研究周期较为紧凑,成果未能在项目开展期间发表,期待后续继续完善、力争发表,并努力形成政府咨询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五、成果细目

本研究包括的研究子包括包括:1.我国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关键政策法规梳理;2.我国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情况数据统计表;3.美国营利性大学的崛起与发展——以阿波罗集团为例;4.我国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利弊分析和规制路径研究。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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