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刘林:弘扬教育家精神 引领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3年12月25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浏览: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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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文件,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2023年教师节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对广大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民办教育在新的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引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

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以教育家为榜样,始终与时代发展同向同行

教育家精神是历代教育家和优秀教师在从事教育实践活动、追求教育理想信念的过程中,集中表现出来的群体精神特质。在民办教育发展历史中,教育家和教育家精神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例如,陈嘉庚被誉为“华侨旗帜,民族光辉”,陶行知被誉为“伟大的人民教育家”,为国家和民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支持下,来自社会各方的有识之士纷纷响应国家号召,积极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83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约三分之一。在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时代,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肩负着重要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从理想信念、道德情操、育人智慧、躬耕态度、仁爱之心、弘道追求6个方面深刻阐述了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的内涵,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提升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出了更高要求。举办者要胸怀“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始终与党的要求和国家政策同向同行。一是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为重要职责。二是民办学校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将社会公益性放在首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三是民办学校必须坚持依法办校、诚信办学、规范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以信誉赢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四是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回归育人初心,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不同禀赋、不同志趣的学生搭建自主选择、多元成长的育人体系。

二、民办学校的教师要以教育家为标杆,努力做培根铸魂的大先生

强国必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需要造就新时代的教育家,以教师之强夯实教育强国之基。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教育转型期,需要教育家的同时,也正在产生着教育家。随着时代的进步,教育展现出了新的面貌,对教师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传道授业解惑”,更要注重精神层面升华,弘扬教育家精神,以教育家为标杆,做好“经师”“人师”。

民办学校教师面对时代的发展、国家的需要,在复杂的环境中不断克服困难、勇敢成长。几十年来,广大教师献身于民办教育事业,曾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发扬老一辈教育开拓者不懈努力的传统和精神,积极为社会作出贡献,在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代教师作为理想教育的追梦人,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任,因此,要秉持“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和“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坚持立德先立师、树人先正己,以崇高的人生观、价值观,引领学生成长;要运用“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和“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从实际出发,尊重差异,甘当人梯和铺路石,呵护学生发展;要坚守“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和“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筑牢教育报国的理想,凝聚勇往直前的动力,不负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和重托,造就栋梁之材。民办学校教师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成长和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践行教育家精神,不断修炼内心、提升人格的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要落实“引导”“规范”,需各方共同发力。国家应在坚持民办教育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分类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民办教育合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这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应关心民办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制定相关保障制度和机制,提供财政扶持和政策支持。同时,引导民办学校举办者以教育家为榜样,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大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引导民办学校教师以教育家为标杆,用教育家精神来武装、丰富思想认知,从而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助力推进教育强国建设。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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