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刘林:依法深化治理 保障校外培训规范安全

时间:2023年09月12日 来源:教育部 浏览: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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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部长令形式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作为我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方面第一个专门性法规,是校外培训领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教育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进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和重要积极作用。

  《办法》开篇处即强调了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遵循的主要原则,这些刚性要求不仅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体现,而且反映在《办法》主要法条规定中,在《办法》条文布局和实施过程中发挥提纲挈领的作用。《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依法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公正、公开的法治精神与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法制建设的核心要义。《办法》全面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的公正、公开的精神与原则,从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适用对象入手,以清晰、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关键内容,对相关各方的权责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阶段法规层面没有明确规定而执法实践中比较困扰的一些具体问题,依法作出了解释与规定。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中的实施与管辖问题,《办法》中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又如“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如何界定问题,《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办法》没有拘泥于一般行政处罚法规办法只就某一行业领域如何实施《行政处罚法》做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思路,创造性地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有效地解决了执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方针。《办法》立足于以人为本的教育行业特性,遵循国家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方针。一方面,《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四种情形,提出应予以教育但可以不予处罚;第十四条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种情形做了规定。《办法》在“处罚程序和执行”章节中,对当事人及时改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明确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另一方面,《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依法从重处罚的七种校外培训违法情形,并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章节,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作出了不同等级的处罚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立法价值导向。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规范执法的原则。《办法》中提出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办法》本着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相统一的立法原则,以专门章节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实施的立案情形与审批撤销、取证办法与权责、告知方式与事项、申辨与听证、处罚结果法制审核与审批流程、送达办法、行政复议等有关程序做出了系统性规定,规定十分详尽,无论执法者还是违法当事人,均能一目了然、照章行事。《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还就执法监督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办法》起草过程中与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多次组织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从业人员和教育、法律专家进行研讨,提供建议意见。下一步,协会将宣讲《办法》有关内容,力争实现校外培训举办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规定应知尽知,依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根据《办法》进一步修订校外培训行业自律公约与服务规范,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积极促进校外培训规范、安全发展。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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