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召开全国民办学校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研讨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全体会议的通知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 浏览:10071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各地方民办教育协会、各理事单位、各民办学校、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最新论述和重要回信精神,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定于11月10日-11日举行“全国民办学校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研讨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做出民办学校应有的更大贡献。

二、会议内容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最新论述和重要回信精神。

(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交流展示民办教育战线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成果,总结已有经验,谋划未来发展。

三、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2023年11月9日全天

报到地点:辽宁财贸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会务中心(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海天城小区西侧)

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0日-11日

会议地点:辽宁财贸学院(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兴海北街167号)

四、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

承办单位:辽宁财贸学院

五、参加人员

教育部领导,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有关领导,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领导,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全体理事,部分民办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董(理)事长等。

六、日程安排

(一)11月10日上午

1.领导致辞讲话

2.教育部有关领导(或有关专家)做主题报告

3.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全体会议

(二)11月10日下午

1.平行论坛

2.大会交流发言

3.大会总结

(三)11月11日

1.上午调研考察

2.下午会议结束、返程

七、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收取会务费800元/人(含会议期间正餐及9日、10日两晚住宿),食宿由会议统一安排。

(二)会议提供机场、火车站集中接送站(详情请在报名通道查看)。

(三)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在线缴费,本次会议将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于会后发送至报名人员指定电子邮箱。报名截止时间11月2日17:00。

1698126863140064.png

八、会务联系

(一)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

王   敏  13718716593(微信同号)

陈怡霖  13261556373(微信同号)

(二)辽宁财贸学院

别超平  18698991355(微信同号)

刁松峰  18242986006(微信同号)

 

附件:关于召开全国民办学校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研讨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全体会议的通知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党建专业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闫佳裕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