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全国首届民办高职院校创新发展论坛长沙召开

时间:2012年12月01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262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12月1日,全国首届民办高职院校创新发展论坛在长沙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指导,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协办,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承办。论坛主旨为“改革创新,内涵建设,特色发展”。

  教育部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为2409所,在校学生2308万多人,其中,高职(专科)院校1280所,在校学生744万余人,占全国高校在校学生数的1/3;肩负着为我国产业转型提质、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任。

  经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发展,我国民办高校已达698所(含独立学院309所),在校生505.07万人,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创新改革的一支重要生力军。在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民办教育系列新政即将出台的特殊时间节点,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决定由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承办此次“全国民办高职院校创新发展论坛”,研讨民办高职院校的创新发展问题,对于规范和鼓励民办高职院校积极主动地应对新形势、新阶段、新机遇、新挑战极为重要,有利于加强校际间与区域间的协作与交流,进一步提升民办高职院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夯实面向未来的坚实基础,开创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崭新局面,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此次论坛会期为2天。其间,教育部门和知名大学的有关领导、专家将就有关问题作专题学术报告,与会各院校代表将就有关议题展开研讨,并交流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办学特色、教育模式创新等方面的经验与体会。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