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通知

时间:2021年05月26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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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政法厅函〔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是全面依法治教的法律基础。此次教育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教育基本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修订的五个条款,丰富了教育的指导思想、凸显了教育的重要地位、完善了教育方针、充实了教育内容,健全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要求,对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各地各校要深刻认识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将新修订的教育法贯彻落实到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转化成深化教育改革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生动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将新修订的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师生深入领会新修订的教育法的重要内容,全面增强依据教育法保障推动教育改革、破解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

  要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深入了解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的历史与现实意义,了解党的教育方针的历史演变,深刻领悟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教育指导思想是新时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深刻领悟教育国之大计、党之大计的重要地位和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决定性意义,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转化为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制度规范。要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深刻领悟教育法修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与破解教育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深刻领悟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领会新修订的教育法对保障教育公平、维护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重要意义。

  三、切实做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各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落实法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服务支撑保障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1.健全党对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领导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形成党的领导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工作格局。

  2.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要以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劳动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为切入点,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完善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和管理体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全过程。要按照新修订的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范对党的教育方针的表述,使党的教育方针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耳熟能详、自觉运用的日常规范。

  3.依法推进教育改革发展。要将新修订的教育法对教育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战略地位的最新定位,自觉转化为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规范,落实到教育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各项教育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着力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要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办学。

  4.着力维护教育公平公正。要坚持把促进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全面把握新修订的教育法对冒名顶替行为违法情形、处罚办法的规定,坚决依法打击冒名顶替入学行为,依法完善考试招生的制度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考试招生秩序和教育公平正义。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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