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 院校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有关 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09月13日 来源:教育部 浏览: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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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财厅函〔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在院校实施1+X证书制度,是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评价模式改革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制度创新。为推动解决各地在院校实施的1+X证书制度试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试点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间,院校组织开展的X证书培训、考核工作,相关费用应作为正常的教育教学支出列入学校预算。在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指导下,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落实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及相关说明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0〕11号,以下简称上限公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培训评价组织依据上限公告及其说明,协商提出考核费用标准;对培训评价组织提出的考核费用标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相关方面专家等方式予以核定。有关院校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考核费用标准向培训评价组织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所承担的成本安排学校相应支出。试点期内已经完成的X证书考核工作,相关费用应于2020年底前结清。各地要根据证书制度实施、考核成本变化等情况,不断完善1+X证书考核成本、支出标准的核定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考核费用标准的,有关培训评价组织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各地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四部门印发的《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教职成厅〔2019〕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根据教师工作量增加情况,适当核增X证书考核培训职业院校的绩效工资总量。院校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考虑、合理确定承担X证书考核培训任务的教师薪酬,向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倾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三、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切实加强省级统筹,在用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完善成本分担机制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优先支持1+X证书制度等试点工作。院校可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事业收入等,保证X证书培训、考核颁证、教师培训、承担考核培训任务的教师绩效工资等正常的教育教学支出。各地要统筹用好院校场地、设备、耗材、人员等现有资源,创新考核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考核培训成本。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主动接受审计等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商,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确保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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