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西宁市加大公益普惠性幼儿园扶持力度

时间:2020年08月31日 来源:西宁晚报 浏览: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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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持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西宁市政府近日制定并印发《西宁市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简称以下《办法》)。

      《办法》所称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由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构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是指每年由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西宁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旨在加大对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的引导扶持力度,鼓励县区积极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幼儿园向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激励幼儿园不断提升办园质量和水平。

  《办法》指出——生均补助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已享受生均拨款的幼儿园不在补助范围。生均补助标准: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及以上的幼儿园生均补助为500元/年·人;一类幼儿园生均补助为400元/年·人;二类幼儿园生均补助为300元/年·人;三类及以下幼儿园生均补助200元/年·人。使用范围:生均补助资金可用于幼儿园各项办公运转、师资培训、教学活动、玩教具及其他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人员奖金、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支出。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奖补对象包括:(一)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参加当年等级评定,被评定为市级示范、一类、二类和三类普惠性幼儿园的。(二)年检被评为优秀办园单位的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标准:(一)等级幼儿园。被评定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被评定为一类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被评定为二类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被评定为三类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二)优秀办园单位。参加年检被县(区)评为年度优秀办园单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次性奖补1万元。(三)巡回支教点。积极保障农村偏远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巡回支教点,在园幼儿不足20人的补助公用经费4000元/年,在园幼儿20人以上的补助公用经费6000元/年。使用范围: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可用于幼儿园(支教点)各项办公运转和玩教具及其他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人员奖金、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支出。

  《办法》规定——各县(区)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应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各县(区)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纳入生均补助和奖补范围的幼儿园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提供虚假材料的、有违规办园行为且整改不力的、违规使用专项经费且整改不到位的)的,取消当年生均补助和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县(区)教育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

  《办法》自2020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5日。《西宁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教基〔2014〕8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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