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两会专栏(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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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华:五条建议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时间:2020年05月28日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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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站在新起点,仍然面临诸多发展瓶颈,要继续提高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广大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亟待深入细致地做好新法新规的贯彻落实和地方政策的制定和落地工作。”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苏华说。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苏华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在提出中,苏华给出了针对性的五条建议:

       一是做好民办学校过渡期管理。明确现有民办学校在过渡期内或完成分类登记前,应继续按照现有章程办学,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有权在过渡期内继续取得合理回报。尽快明确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时税费减免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时,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求是的原则,适当缴纳税费,避免因补缴税费而造成对学校健康发展造成过大负担,保护学校权益。

       二是对非营利性学校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过去一个时期,国内一些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举办者,通过协议控制、搭建VIE架构等多种形式在我国香港等地上市。对于此类学校实施分类登记时,应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督,避免非营利性学校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并制定信息披露制度。

       三是做到两类学校公平待遇。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有公益性。应鼓励各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教师待遇和学生接受资助、升学就业、教科研项目、职称评定、政府奖补、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税费减免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同时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也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四是完善民办教育法律政策体系。加快民办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尽快修订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建立民办教育改革的政府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实现全流程监管,出台非营利性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开展专项教育督查,加强对各级教育主管依法行政的监管。

       五是简化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相关审批手续。实践中,有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认为,民办高校举办者本身的内部股东如果发生了变更,则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也应相应的进行变更,还存在个别地方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举办者变更事项时没有明确的审批程序。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教育。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变更和举办者内部股东的变更在变更对象、适用法律、变更形式、受理和管理部门、争议的性质和解决部门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建议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相关手续等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避免人为设置障碍。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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