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来源:福鼎市人民政府 浏览: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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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政综〔2020〕46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共同推进我市教育事业补短板和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社会力量办学空间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或参与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 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结合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现代化学校建设,推出一批教育重点项目进入教育引资领域,引进民间资本建设优质学校,打造民办教育品牌。探索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办教育机制办学,建设优质高端学校。

二、完善教育融资平台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担保。

三、建立健全扶持政策

  (一)大力发展优质高端教育。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兴办优质民办学校。对新建符合教育规划的全日制民办学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政府性资金投入,不含土地出让金,不含可移动的教学、生活设备,下同)以上的,按照实际基本建设投入资金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资金验资和达到一定办学规模后给予补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校、名企来福鼎创办优质高端或特色鲜明学校的,在土地供给、师资配备、资金扶持等方面实行“一校一策”、“ 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改善办学条件。对现有全日制民办中小学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工程和添置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教学设备,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25万元。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学校依法依规通过土地(房产)置换方式迁建、扩建学校,其政府给予的原校址土地(房产)收储补偿所得必须全额用于办学,由政府收储并重新出让的土地(房产)形成的除相关税费基金外的政府净收益部分,原则上用于奖励民办学校办学和新学校(项目)建设, 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学校办学规模效益,分阶段分批次予以奖励。

  (三)推进办学质量提升。鼓励民办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市政府教育质量奖;民办高中段学校新获评省二级、省一级达标高中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办幼儿园新获评宁德市示范园和省示范园的,分别给予1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落实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在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统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并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给民办教育发展留出空间。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以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按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按规定收回,重新依法供地。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中符合条件由划拨改为出让的,采取“一校一策”的原则办理。

五、落实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

     民办学校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计划,报市教育部门审批后,与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在市教育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落实收费自主权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市发改部门会同教育、人社等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报市发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各类学校应在收费前一周进行公示。

七、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八、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全市教师培训计划中,督促并指导民办学校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九、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

     鼓励面向全国引进优秀教育人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民办学校本土培育的人才在安家落户、子女就学、奖励补助等方面,同等享受我市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政策。

十、规范师资扶持

     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可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挂职、支教工作。探索创新公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学习。

十一、加强学校党的建设

     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对党建薄弱学校选派党支部书记,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十二、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和上级已出台的其他奖补政策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今后上级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有新规定的,我市遵照执行。《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鼎政综〔2006〕162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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