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上海: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

时间:2020年04月02日 来源:中证网 浏览: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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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上海发布关于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引导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具体来看,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整体建成。符合条件、有入园需求的常住人口适龄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9%,普惠性学前三年教育覆盖率达到85%。在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每年为常住人口适龄幼儿家庭提供6次以上公益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扩大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着力提升教师素质,培养一批卓越教师、名师、名园长。到2035年,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多元包容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在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全市幼儿园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努力办好每一所家门口的幼儿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教队伍,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安全、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引导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实施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支持各类民办幼儿园规范健康发展。做好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工作,明确分类管理政策,促进民办幼儿园坚持教育公益性,支持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健全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分类治理无证办园,完善退出机制。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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