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浙江两部门发布通知,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学校(幼儿园) 帮扶工作

时间:2020年03月16日 来源:浙江新闻 浏览: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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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学校(幼儿园)帮扶工作的通知》,针对当前疫情给民办学校(幼儿园)带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求各地及时给予财政补助临时支持、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减免政策等措施。

  一、及时给予财政补助临时支持。

  对无法正常开学的民办学校(不含独立学院,下同)、幼儿园,各地应结合实际及时给予临时性支持,尤其是按学期收费2020年延迟开学而暂无学费收入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可采取一次性预拨、年终清算等方式给予补助,支持疫情下办学办园和教职工薪酬支出所需。

  二、有效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等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人力社保、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帮助民办学校、幼儿园落实政策,根据学校性质分别兑现免征或减半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等政策;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积极落实房租减免补贴政策。

  各地要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对于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办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免收租金等实施细则。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补助。

  四、统筹做好物资供应等工作。

  各地要落实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1号)精神,及时有效地将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通盘考虑,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尤其要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各地要充分评估疫情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主动研判形势,及早谋划方案,重点了解开学复工、物资供应、职工薪酬、队伍稳定、学生(幼儿)资助、房租减免等工作,对存在困难的,要落实专班专人,及时协调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帮扶,确保办学办园稳定。

  在疫情防控及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出台相关纾困政策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幼儿园实际情况,做好对接协调工作。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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