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在郑召开

时间:2019年11月05日 来源:河南日报 浏览: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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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日,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在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召开。河南省政协,河南省社科联、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教育信息化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郑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等相关单位领导以及来自全省民办教育行业的近400名代表参加会议。

     大会以严谨规范的程序,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祁葆珠会长作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河南省教育督学、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张民服教授,为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李文山、曹占武、郑逢斌、秦小刚、胡仕坤、王新奇等当选为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副会长,其中,曹占武兼任秘书长。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常务副院长高如民教授等147人,当选为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陈国云等420人,当选为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换届选举结束后,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主任、民办教育研究所王烽所长,以《新时代民办教育之“变”》为题,为与会代表作民办教育政策形势报告。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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