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陕西省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在西安召开

时间:2019年07月05日 来源:央广网 浏览: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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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于7月3日在西安召开了全省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议。

     会上,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王建利对全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情况进行了通报;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紫贵就《陕西省关于规范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讨论稿)》《陕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工作规程(讨论稿)》两个文件向大会作了起草说明;渭南市教育局等5家单位作了交流发言;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董小龙就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了讲话,要求各地、各民办学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快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坚决防范重大风险,加大对民办教育监管力度,推动陕西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再上新台阶。

     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民办教育取得成绩。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陕西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不断向纵深推进,形成了从培训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层次完整、类型多样、融会贯通、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体系,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陕西省一张靓丽的名片。同时,陕西省民办教育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正处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还存在一些院校违规招生问题易发多发、乱收费问题禁而不止、学校内部管理问题突出、举办者依法办学意识不强、政府监管责任缺位等5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

     会议明确中央和省委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在这个总体要求下,做到不管是公办还是民办,都是党办;不管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都必须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我们办的是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而不是在中国办民办教育。

     会议对积极推进分类管理改革、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进一步加大民办教育监管力度提出了要求,对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作出了规定,对下一步民办教育管理重点工作做出了安排。陕西省教育厅将2019年确定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年,将重点对专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政工作;完善陕西省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制度体系,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提升民办教育治理能力,形成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工作合力,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压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管好所属的民办学校。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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